https://reurl.cc/M4L1XL 哪來的奴工在那邊亂灶窯,長官有三小充分理由能夠擋特休的,勞基法第四十條早就講的很清楚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就算有三小天災突發事件發生,公司不讓你特休的代價,就是必須加倍給1天工資+1天補假+24小時以內跟勞動局報備。如果違反勞基法,公司會被依第79條罰2萬~100萬+公告公司及負責人姓名,你他媽哪個國營主管敢跟你這樣玩特休的。法規裡的雇主=你家處長,當地主管機關=當地勞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