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致過程如下
1.大樂旅行社把我們畢旅12人團回程機票訂錯時間,早班機變成晚班機,讓我們在宿霧逗留超過12小時
2.事後依合約( 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15條 )求償,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行程未依約定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
並且我主張應適用於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22條 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之計算方式,應賠償27500/6天=4583元
但旅行社業務以你們學生才在浪費我的時間,讓我心煩最近都睡不好,你們才應該賠我錢
並且認為你們學生時間並沒有任何生產價值,反正回來也都是在玩在睡覺,你們根本提不出你們確切損失什麼
3.去過一次觀光局調解,觀光局官員和旅行社用對消費者不利的法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只適用於"團體"不適用於"個別")來呼嚨要我拿兩千塊就算了,讓我氣到要上法庭去驗證我對法條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