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板規 2008.10 版 (宣導期到 10/10 止)

作者: frannica (寵物有病請快帶去看醫生)   2008-10-01 17:47:26
板規 2008.10 版
宣導期:2008/10/01 ~ 2008/10/10
    若無特殊狀況將於 2008/10/11 正式上路
一、宣導事項
(1) 發問前請先按 z 看精華區 & 在板上按 / 用關鍵字搜尋
  找不到的話請在文章裡註明一下找不到,板主會 memo 起來要找文來收
  精華區的營造需要大家的幫忙,謝謝 <(_ _)>
(2) 公告、認養、送養文、草況文、買賣、贈送、合購文
  這些我都會收到文摘,所以請養成按 TAB 的習慣囉!
(3) 請避免注音文、火星文、1~3 行文
  目前不訂罰則,但是太嚴重防礙閱讀的,我會退回信箱 + 刪文的
(4) 超過三行的內容請儘量按 r 回文,以便板主整理收錄
(5) 爭論請言之有物,勿作人身攻擊
二、禁止事項
(1) 人身攻擊依情節輕重處警告 1 次 ~ 7 天水桶
  所以有人亂板時也要請板友們沉住氣囉!
  因為我不想為了鬧板者浸板友水桶 <( ̄oo, ̄)/
  
(2) 禁止惡意虐待動物者發表其施虐過程、結果之文章,違者一律劣退 + 終生水桶
  蓄意挑起板上紛爭者,依情節輕重處理,最重劣退 + 終生水桶
(3) 無關天竺鼠之廣告文、問卷文、買賣文...等一律禁止
  (學術需求的、跟動物有關的可以直接貼) - 2009/06/01 修改
  第一次一律退回原 po 信箱,並刪除板面文章
  再犯者劣退 + 水桶一個月
(4) 禁止活體、藥物之買賣,違者前者劣退 + 水桶一個月,後者砍文
(5) 雖然不禁止認養、徵婚跟買賣,但是禁止拿""免費的動物或物品""去轉賣謀利
  一經檢舉查證屬實就是永久水桶
(6) 跟天竺鼠無關或純屬私人紛爭來板上吵的,經勸導無效,視情況處 7-30 天水桶
  我相信什麼人養什麼動物,這一條應該是用不到才對 <( ̄oo, ̄)/
作者: kalmanfilter   2007-08-18 12:29:00
低腰褲XD
作者: Dorcas222   2008-10-01 22:22:00
請問板大:宣導事項是過了宣導期就變成規定嗎?感覺禁止事項第二點怪怪的...是指在版上po自己虐待動物的文章 或是虐待動物的行為? 不是很清楚...如果是這樣的話就是意指:禁止"惡意虐待動物者發表虐待動物之文章" 會不會比較恰當?sorry...我可以繼續在這裡推文發問嗎? 好像超過三個了..
作者: frannica (寵物有病請快帶去看醫生)   2008-10-01 22:42:00
如果很多的話就用回文的吧 @@a
作者: Dorcas222   2008-10-01 22:46:00
喔...剩一個而已..不多吧...:p 以下問題:要違反宣導事項其實還蠻容易的耶...變成規定之後罰則是甚麼?
作者: OHGOD1205 (魚)   2008-10-04 20:00:00
抱歉找不到黃金鼠的板!借問一下PO錯
作者: princessying (stay with me)   2008-11-02 10:31:00
Q Q
作者: monkey0217 (monkey)   2008-12-20 10:31:00
mr306有台製的而且有防噴尿設計 鼠來寶買只需要1980
作者: greenwang   2008-12-29 22:28:00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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