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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完功課後玩玩具,結果被民眾誤認攜帶真槍報警,小朋友因未滿14歲未被處罰,黃男則
因「疏於管教」,被法官依違反社維法裁罰3千元。
判決指出,去年9月21日下午4點多,黃姓男子從國小接兒子放學後,便帶著兒子去鳳山區
大東圖書館吹冷氣、寫功課,小朋友書包放著一把玩具槍,本打算寫完功課後在圖書館空
地玩槍,結果耐不住誘惑,小朋友邊寫功課邊拿槍出來把玩,圖書館裡的民眾見狀,誤以
為小朋友在玩真槍,嚇得報警處理。
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將黃姓父子帶回警局;不過
,社維法也規定,未滿14歲者觸法不罰,因此警方依同法第10條「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疏
於管教或監護,致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但其處罰以罰鍰或
申誡為限」。
而攜帶類似真槍的玩具槍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18000元以下罰鍰,黃男被裁罰5千元,不服
提抗告,認為槍是兒子帶,不是他帶的,警察罰他5千元沒有道理;鳳山簡易庭審理時,
法官認為,玩具槍雖然是兒子帶去圖書館,但黃男「疏於管教」,因此改罰他3千元,不
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