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月面試了一份工作,
工作時數為一天9小時(9:00~18:00),隔週休。
雙週上班時數為9*(5+6)=99小時,超過雙週84小時,
並未發給加班費。
二,此職缺刊登104時標示薪資為32000元~42000元,
但是面試時實際為25000元,且試用期結束後並未調整。
三,發薪時,只有部分薪轉,部分領現。
請問這樣可以去檢舉嗎?
作者:
kshsbug (只記得無敵鐵牛)
2014-10-05 09:25:001.有包含1個小時的休息時間嗎?? 有休息1小時沒問題2.超過雙週84是有問題的 且不發加班費也有問題3.發薪方式可以約定,這沒有問題 就看有沒低報薪資4.可以檢舉廣告不實,看104怎麼處理
作者:
adularia (如果有一天?)
2014-10-05 10:56:00薪資部分要看在當初有無簽署書面約定 不然淪為口頭協議變兩邊各說各話我想檢舉很難跟104不同頂多是廣告不實 另外若有疑義薪資單記得一定要保留
作者:
min1119 (你好我是老吳)
2014-10-05 11:07:00其實我有點不懂,這些應該是報到前就會說清楚的事情既然當時都答應去上班了,為何現在要反咬資方?
工時如果含休息時間,我明白。薪資當時說試用期結束會調整。薪水的發放方式並未在一開始就說明…
作者:
kshsbug (只記得無敵鐵牛)
2014-10-05 13:30:00如果你很想要這份工作而且不能接受這些條件 建議去檢舉但很難跟你保證檢舉後一定會如你所願 ....
作者: photopower (powermoney) 2014-10-06 10:32:00
不違法是最後底線~換角度想自己被這樣對待應該也....不養慣老板~還靠大家努力~這也是正義的義務~站在資方的立場去盡力體諒員工的處境~
作者:
c615 2014-10-11 02:59:00為什麼不能反咬資方?違法的事情不會因為答應就合法
作者:
ibbbm (Taiwan)
2014-10-16 13:21:00檢舉後還能好好工作嗎 直接走人最佳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