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本是依到職日起算,最近為了統一管理要求改為年結制
小的數學和邏輯不太好,把自己的算法貼出來,求前輩指點一下 QQ
一、年初2011/2/1到職:
2012/1/1給假:6.5天 = 7/365*334天(到職天數)
2013/1/1給假:7天
2014/1/1給假:0.5天+9天 = 7/365*31天+10/365*334天(334為該員實際第三年度之天數)
-假設該員2014/2/1離職-
至2014年度,給假總天數為23天
勞基法滿三年應給天數為21天,合法。
二、年中旬2011/7/1到職
2012/1/1給假:3.5天 = 7/365*184天(到職天數)
2013/1/1給假:7天
2014/1/1給假:3.5+5天 = 7/365*181天+10/365*184天(184為第三年度之天數)
-假設該員2014/7/1離職
至2014年度,給假總天數為19天
勞基法滿三年應給天數為21天,少於21天已違法。
想請問為何同樣的算法,一個會多休,一個會少休 (搔頭
還是我的公式概念根本就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