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好:
敝人有一個問題
我曾聽過,若採週休制,所謂部份國訂假日如1/2日是不需給加班費的
因為,月工時應為182.66小時,若月休8日,勞工實際工時為:22*8hrs=176hrs
,相當於勞工每月積欠公司6.66小時,因此正常上班不需額外給加班費
但,這幾天我又聽到採隔週休,月休6國訂假不須給加班費,但我細算之下發現2件事
1.若採上述曾聽到的
月休6日,8hrs*24=192hrs,反而是我們欠勞工時數啊
採週來看,一個月中有二週月上6天班,另二週月上5天班,則,
8hrs*(6day*+5day*2)=176hrs,變成勞工同樣積欠公司時數
2.若以上說法都不正確,那到底是…?
我的認知中,不是應該是屬於國訂假日的19日,若沒有特別約定調假上班的話,皆應加
倍給付工資嗎?
這到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