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百日內登記結婚喪假詢問

作者: workforce (workforce)   2020-08-28 13:54:57
※ 引述《g6g6gogogo (David)》之銘言:
: 假設8/9舉行小型婚宴(僅至親
: 8/25登記結婚
: 但配偶父母於8/21往生
: 這種情況公司應給予6天喪假嗎?
: 註:訃聞上已是女婿,登記結婚後頭七、入殮、出殯儀式都還沒進行
: 有問過1955,說我這種狀況非常特殊還沒遇過
: 她就字面解釋百日內"配偶"治喪期間應給假
: 說如果公司不准假的話再提出勞資協商
: 請問有人遇過這種狀況嗎?
: 到職超過一年,但特休不多,非常需要有這6天喪假處理事情阿...
偶爾來看一下人資版,總會發現一些特殊的狀況,然後就會覺得如果可以找出答案的話,或許以後就能讓有遇到類似情況的人可以當作參考了。
其實我們也覺得前一位回文的D大說的有道理,對勞工來說應該只要簡單提出親屬關係證明與死亡證明等資料,如果HR覺得不需要給假,那就應該由資方來說明否定的原因與論證基礎。
不過對一些企業來說,可能更在乎的是如果這樣的情況不給假,會不會違法而被處分?又如果這樣的案例給假了,那未來有別的員工主張他結婚登記前99日配偶的親屬過世了,是否也可以要求給假?
我們查了相關的解釋令,的確沒有看到類似的案例,或許有一點可以類推適用的情況,是曾經有解釋令說明到職前親屬喪亡者,公司可「視實際情形」給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0月11日勞動二字第0940056125號函:
「一、婚假至遲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請起,且應一次連續請足。勞工於到職前結婚,應無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之適用。二、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分次給假,業經前勞工事務主管機關內政部74年6月28日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函釋在案,是以勞工如有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之親屬於到職前喪亡,如勞工於到職後基於禮俗原因必須請喪假者,事業單位可視實際情形給假。 」
(備註:另依勞動部民國104年10月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令,婚假已無需一次請畢的限制)
可見與婚假不同的是,喪假最主要是用來讓勞工處理治喪事宜之用,雖然我們常說應在百日內請完喪假,但實際上法令並沒有這個請假期限的規範,這點可參照臺北市勞動局的問答。
https://imgur.com/ZJLzeTQ.jpg
那到底在結婚登記以前,配偶的父母就過世的話公司到底需不需要給假?既然喪假的目的是為了讓勞工治喪所用,或許資方仍應考慮給假,例如參考公務人員的請假規則,其中第3條是有規定「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然後再參照銓敘部80年7月12日臺華法一字第0585539號函釋:
「公務人員配偶之親屬於公務人員結婚前業已死亡,而其結婚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給假期限內者,扣除自其配偶之親屬死亡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其結婚前一日止之日數,如尚有上述第五款所定給假期間之剩餘日數時得就其剩餘日數,核給喪假,並應於該死亡事實發生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如果要追求一般勞工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定之衡平,既然在解釋公務人員遇到此類情形時都能核給仍在請假期限內的天數,那麼主管機關應該是否也要作成一樣對勞方較為有利的解釋呢?不過可能有個困難之處,是在於勞工請假規則並無規範喪假期限,如果這樣解釋卻又沒定期限的話恐怕會無限上綱,讓很多勞方都能據此而要求請喪假。
在這個案例上,我們並不預設立場覺得一定要不要給假,但我們覺得或許可以請主管機關給予一個明確的解釋,讓勞工或人資工作者都有依據參考,免得為了幾天假期而互相猜忌與埋怨,因此,我們將以團隊的名義發文去問問勞動部看能否有明確地解釋,後續有消息的話再Update給大家參考(雖然依照過往經驗應該又會丟給地方政府回答)
https://imgur.com/kvYRMNO.jpg
https://imgur.com/pDpyQaL.jpg
至於原po目前的做法,恐怕真的只能跟公司協商看看能否給假了,雖然我們覺得機會有點渺茫...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20-08-28 15:42:00
謝謝你
作者: kkqueen1204 (榎霏)   2020-09-06 12:29:00
謝謝解惑!
作者: dejavuchang (cindychang)   2020-09-07 18:00:00
推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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