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關於產假和育嬰留停薪水問題想請教:
假如8/3-9/27請產假,接著續請育嬰留停,請問產假薪水和育嬰留停的津貼會怎麼計算呢?產假兩個月全薪是等於勞保說的兩個月生育補助嗎?曾經看到有人分享產假和育嬰留停發生在同一個月份,當月就不會有育嬰津貼,就會少一個月,是真的嗎?
或是比較好的請法是不是8/3-9/27請產假,9/28-30請年假,10/1之後再開始請育嬰留停?這樣請會不會有問題呢?產假結束是否還能請年假呢?
因為8/1是週日,8/2預計會請產檢假,請問這樣公司還是需要發放8/1-2的薪資對嗎?
另外,前幾天看到勞保第32條說生小孩有一個月的分娩費,查資料比較少聽到有分享這部分,分娩費是會和生育補助一起給嗎?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這幾週一直打去勞保局問,但勞保局的電話不是沒人接就是電話中…,希望懂這部分的前輩可以幫忙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