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與後續都是在高雄)
原由於去年7月初剛進入這間公司工作,是做汽車材料運送...
公司有很多名稱 振X順、上X順 甚至連勞健保都用另一個名字((避稅吧...
8月16日(公休日) 我去台南找朋友 在路竹路段上發生車禍 由於對方肇事居多 且鑒於調
解不成立便已提告
當時我車禍後送於台南成大醫院急診室 當下除了聯絡家人還有約好的朋友無法到場外.
.. 就是與資方告知因為車禍受傷所以無法立刻回到職場工作 但資方是有先問"那明天還
能上般嗎?" 所以我便說出傷勢與拍下受傷情況後 才又說 若是人力吃緊可以先請新人((
到這邊為止都還好...
((傷勢是 右邊 : 大腿骨粉碎性骨折、膝蓋開放性骨折、腳踝骨裂 , 右邊 : 手腕骨折
醫師判斷大約兩年左右 後續骨頭癒合後得在開刀一次取出腿內支架,才能復健....
至於車子也無法正常行駛 已有八成被對方撞毀...
不過我自己的意外險跟對方的車險;甚至連當時工作的團保已經申請完後,才想說是否可
以請領失業補助...所以家人幫我跑這一趟詢問資方是否可以開立"非自願離職書" 也才發
現資方在事發後隔一個月就退掉我的勞健保了((我想請問 資方可以在不告知的情況下 退
勞方健保嗎...?
<<查詢後在9月中退掉的>>
且不是要由勞方的我填寫自願離職書嗎(如果是由他們擅自填寫的話算偽造文書嗎? 到這
邊是我的理解範圍,畢竟如果向資方要求"非自願離職書"這邊如果我委任家屬 這都還是
有效果的吧...?
但無論是請益團保的申請件 我已經委任家人 幫我跑好幾次 但資方都裝忙沒有理睬 直到
某次才給團保負責人的聯絡方式...
最後這一次家屬在跟資方請教是否可以給一份"非自願離職"好讓我申請失業補助... 卻給
了一個模稜兩可的答案"自動離職"... 事後我去勞保局申請"勞資調解" 一樣是委任家人
代替我去調解(對方是請團保負責人)卻還是不成立
我事後也有打去請教...感覺都是為了那些法律與相關罰則在閃 言詞也是為了閃甚麼而說
的...不肯說出個所以然...
也就是一直把責任往我車禍的肇事者那邊推 ((如果對方真的已經賠償我我也確定對方能
賠償多少給我 我還會跑來找你們商量這件事情嗎...難道我不知道嗎...? 一份非自願離
職 這麼難? 還是你是怕後續資方要在刑事上的責任罰金...而不肯繼續跟你做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