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不平] 桐花流氓文學獎 公然搶劫著作權

作者: telling (stories)   2011-07-13 09:46:48
搶劫著作權?桐花文學獎被批流氓文學獎
自由時報2011.07.13
〔記者謝文華、蘇孟娟、邱紹雯、孟慶慈/綜合報導〕化名「台客」
的文字工作者爆料質疑,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舉辦的「第二屆桐花文
學獎」公然搶劫著作權,根本就是「流氓文學獎」!
本屆桐花文學獎,分散文、新詩、小說、小品文四類,首獎獎金從
一萬至十五萬不等。徵件簡章明訂:「作者同意將得獎作品之全部著
作財產權無條件授權予客委會擁有不限時間、次數及地域之利用權
限,客委會並得再授權予第三人;作者保證不對客委會行使著作人
格權,且客委會不需再支付任何費用。」
著作權分為「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前者包括有體權利(如
重製權)及無體權利(如公開上映、演出、播送、網路傳輸);後者
則包含姓名表示權、公開發表權、同一性保持權(須按原文發表,
不得扭曲或割裂以影響名譽)。
「台客」質疑,客委會要求擁有得獎作品的「全部著作財產權」,而
且得「授權予第三人」,第三人可能是任何財團、出版社、電影或經
紀公司等。若遇到像「父後七日」這種文學獎首獎作品,被「第三
人」拍成電影,海撈一票,卻無需分給原作者一毛錢,「台客」痛批,
客委會用納稅人的錢發給獎金,卻大開官商勾結的方便之門,毫不
保障著作人的權利,簡直是流氓行徑!
律師林元祥亦表示,著作人格權屬於特別人格權,要求作者不主張
著作人格權,形同要拋棄著作人格權,恐有違反著作權法之虞。著
作人格權一旦拋棄,等於主辦單位出版時,是否掛作者姓名、斷章
取義或扭曲內容,作者都無權過問。呼籲客委會刪除「得獎者保證
不對客委會行使著作人格權」字句。
成大法律系教授許忠信則建議客委會在簡章上加註「授權的第三人
不得作營業目的之使用」以解套。
客委會:明年訂周延辦法
客委會專門委員孫于卿強調,今年增訂「可授權第三人」,是因去年
有國家圖書館想轉登,卻礙於簡章未標清楚授權範圍;另未來得獎
作品集結成冊,會以政府出版品出版且標定價,因此未註明「非營
利使用」;又考量到有客家社團會想轉載,而未限定授權第三人須為
「公家機關」。由於今年簡章已公告,明年會訂出更周延的辦法。
台中市文化局、台灣文學館和台北市文化局股長邱稚?表示,得獎作
品的著作人格權永遠屬於作者,作品要做商業用途,原則上都需經
作者同意。
資料來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l/13/today-life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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