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騎到一半被人後面按喇叭叫住。本來以為是好心人告訴我東西掉了,結果竟然是
警察開了我一張闖紅燈...(我沒有闖紅燈的印象啊)
突然吃一張1800當然很不爽,而且覺得警察說他在橫向車道要轉彎時看到是綠燈,由
此認定我有闖紅燈實在不夠有證據還是證明力。
(證據力: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 證明力:證據的證明程度到哪)
問一下說有沒有影片或是照片,警察就說你很有時間(太閒)就自己去監理站調。又說
不是我闖難道是他闖之類的......為了趕時間走人所以還是簽名了。
(簽名只表示這張單子已送達,不代表你承認這件事喔!同樣的你拒簽他也可以標註拒簽
,直接寄給你也當作已送達)
結果在家裡講說要申訴一下,就被家長說喜歡爭辯、硬拗......難道警察不用負舉證
責任嗎?難道警察不會因為燈號故障不清或標線距離或車子速度位置...等等等因素造成
判嗎?
結果實事求是的我去查了一下......挖哩勒還真的不用拍照、不用錄影光憑他眼睛看
看嘴巴講講就可以了耶!因為違規事出突然無法時時準備攝影器材、因為警察執行公務和
你無冤無仇不會故意搞你,所以除非你有進一步的證據不然就輸定了!等等~~~無罪推定、
罪疑唯輕、嚴格證明到哪裡去了?
請看下方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