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即使死刑犯被褫奪公權終身,但憲法所賦予的基本權利是誰也沒辦法剝奪的。犯人如有生
存下去的意願,就該給非常救濟之機會,這是每個犯人天生就擁有的權利,公歸公,法律
之前人人平等,是沒辦法雜夾私人情緒或者是社會所謂的道德正義。
「告知」不是一定,但那是義務。因為在位者手中握有的權力過大,就更不該魯莽草率。
而犯人擁有的權利是你我都有的,可是現在過多的人卻在放大一個犯人,而不是去監督在
位者,任在位者隨意使用他手中的權力。確實犯人影響了部分人民甚至社會,但在位者能
影響的卻是全國上下甚至未來發展,這不是玩遊戲,退出就能重頭來過的。
可惜了Ma在死刑定讞後的一番話:「執行死刑將依程序來走,不可能短時間內完成,這不
是拖時間,而是應有的慎重還是要有,人命關天。」
不才法學素養還很薄弱,只是一點小小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