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講經過:
今年2月底本人前往上班途中,被一名非裔在台學生騎機車撞飛。
非裔學生現就讀某大學博士班,超速又闖紅燈,有人證物證(路口有監視器)
初判表也指出對方全責,我方無肇責。
有提告,檢察官也已正式起訴,但與律師討論多次,現在情形就是告到最後,
對方就是無法賠償,也無力賠償。(在台無任何財產,拿他沒辦法)
幹你他爸的你知不知道我被你撞到現在已經超過四個月,都還沒有辦法正常走路。
幹你他爸的你知不知道我被你撞到現在仍無法復工,導致工作都丟了。
幹你他爸的有本事超速又闖紅燈,幹你他爸的就該保第三責任險。
幹你他爸的沒有保第三責任險又負擔不起代價,幹你他爸的就不應該騎車。
幹你他爸的你知不知道我被你撞到骨盆裂成三塊,車禍至今仍從未當面對我說聲抱歉。
(連電話簡訊之類的都沒有幹。)
幹你他爸的你知不知道我被你撞到生活支離破碎,我數次都差點想不開活不下去。
幹你他爸的為什麼外國人在台灣肇事都可以射後不理,幹台灣本國人就該死嗎?幹
幹你他爸的為什麼不能立法讓外國人在台騎車開車,必須強制保第三責任險?幹幹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