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
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
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
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2、性騷擾防治準則第7條規定:
(1)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向警察機關報案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處理並詳予記錄。知悉加
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應移請該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
僱用人續為調查,並副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申訴人。
(2) 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應即行調查。
(3) 前項性騷擾事件涉及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情事者,警察機關應即行調查,並
依被害人意願移送司法機關。
某板時不時就會出事情
性騷擾事件發生時
還是尋求法律協助比較好吧?
小學曾經在公車上被痴漢騷擾
一直靠過來磨蹭我
超噁心
尊重別人的身體很難嗎?
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