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民法這麼說

作者: TurtleGods (我是頭長長的蛇龜)   2016-10-05 00:56:47
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
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
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
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總之呢
幹你娘啦!!!!
明天我要跟老師請假我不管啦不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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