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禁止他人回覆之相關規定因有若干爭議,故修正禁止他人回應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發文者得於自己之文章,禁止他人以「回覆」、「推」、「噓」、「→」或引用等
其他方式禁止其他使用者回應其文章。經發文者禁止後仍為上述形式之回覆者,視
為挑釁,經發文者檢舉,得水桶一個月。情節重大者,得視為鬧板,水桶一年。
二、於自己之文章禁止他人回應者,需符合下列形式:
(一)禁止他人回應或引用者,需「第一次發文」時即註明,否則無效,並需註明於
最上方,以黑底白字註明即可,但需與其他內文分隔至少兩行。
(二)禁止他人以「推」、「噓」或「→」方式加註者,需於最後一次「推」、「噓
」或「→」之次一行以後以清楚之文字註明,不得與其他發表之文章混淆,亦
不得隱藏於「推」、「噓」或「→」後,以相同之顏色混於其中,更不得以「
推」、「噓」或「→」方式註明,違者無效。
三、禁止他人回應之文章中有不雅之侮辱字眼者,該發文者視為引戰,水桶一個月。
四、以編輯方式禁止他人回應者,如「推」、「噓」、「→」之時間與編輯之時間相差未
達一分鐘者,視為同時編輯,「推」、「噓」、「→」將不違反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