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黑特板板規(2019.2.6)

作者: tigotigo (鐵劍)   2019-02-06 15: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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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特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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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特板ψ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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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板(Hate板)為提供使用者發洩心情用,使用者發表文章須符合以下規範,
並遵守中華民國之法律規定及站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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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發文與推文規範
第一條 無關板旨-僅適用於發文(刪文處理)
第一項 無恨意、恨意薄弱或不適於黑特發表或者是有更適合該文之討
論區之文章。
※恨意薄弱或不適於黑特發表或者有更適合該文之討論區範例:
一、純粹以政治人物、政黨為黑特對象之文章。(情節輕微可不刪文)
二、假黑特真汪踢(徵友)文。
三、借題閒聊且有恨意之內容佔全文比例過少。
四、全文多半抄歌詞、有恨意之內容占全篇文章內容比例過少。
第二條 爭議文-適用發文、「推」、「噓」、「→」(水桶一個月至一年)
 第一項 攻擊他人(須當事人檢舉)、性騷擾他人、發表引戰之文章
(包含吵架),致有觸犯中華民國法律之虞。
第二項 故意使用與他人相似之帳號發文,而有貶損他人名譽、侮辱
他人之行為。
第三項 發文前已在文章中禁止他人回覆(包括推、噓、→、以同一
  標題回覆、以不同標題但相同內容回覆......等,由板主依
情形判斷),仍以上開方式回覆者。
第四項 發文後已在文章中禁止他人回覆(包括推、噓、→、以同一
  標題回覆、以不同標題但相同內容回覆......等,由板主依
情形判斷),仍以上開方式回覆者。
※禁止他人回覆之方式須符合下列要件,否則視同未禁止:
一、禁止他人回應或引用者,需「第一次發文」時即註明
,否則無效,並需註明於最上方,以黑底白字註明即
可,但需與其他內文分隔至少兩行。
二、禁止他人以「推」、「噓」或「→」方式加註者,需
於最後一次「推」、「噓」或「→」之次一行以後以
以清楚之文字註明,不得與其他發表之文章混淆,亦
不得隱藏於「推」、「噓」或「→」後,以相同之顏
色混於其中,更不得以「推」、「噓」或「→」方式
註明,違者無效。
三、禁止他人回應之文章中有不雅之侮辱字眼者,該發文
者視為引戰,水桶一個月。
四、以編輯方式禁止他人回應者,如「推」、「噓」、「
→」之時間與編輯之時間相差未達一分鐘者,視為同
時編輯,「推」、「噓」、「→」將不違反此規定。
第三條 文章行數與字數、與所用之文字-僅適用於發文(刪文處理)
(一)字數未滿十五字、難以辨識內容之文章(過多注音文、火星文等
)。
(二)本版使用之語言限於中文,英文與其他語言恕不計入字數。
        (三)倘文章內容過於貧乏者,重複之文字將只以一個字計算。 
       (四)注音文只能作為狀聲詞,且不計入字數。
第四條 洗板-僅適用於發文(刪文處理)
半小時內發表五篇以上(含五篇)文章。
第五條 竄改他人推文 (水桶三日)
未經他人同意竄改他人推文,經當事人檢舉。
※刪除推文不視為竄改。
第六條 個人或商家資料-適用發文、「推」、「噓」、「→」(水桶一個月至一
年)
第一項 洩漏他人個人資料或商家之資料作為黑特對象或有觸法之虞
者,水桶一個月。
第二項 倘因前項規定遭水桶一個月者,往後不得再以同一帳號黑特
同樣對象或事件,違者縱未明確指明對象個人或商家資料,
仍視同違反前項規定。
第七條 簽名檔規範
簽名檔視為內文的一部分,適用上述板規。
※不計入字數與行數。
第八條 境外IP-適用發文、「推」、「噓」、「→」(刪文處理)
第一項 使用境外IP發文未向板主申請者,板主得刪文處理。
第二項 刪文處理後,仍未申請再在發文者,視同鬧板,依鬧板之規定
處理。
第三項 使用境外IP發文未向板主申請,且發出之文章明顯違反板規,
帶有惡意挑戰板規者,視同鬧板,依鬧板之規定處理。
第九條 鬧板-適用發文、「推」、「噓」、「→」
(發文者退文及水桶一個月以上/推文者水桶一個月以上,最多二
十年)
01.發表商業廣告文者。
02.張貼十八禁、恐怖連結等。
03.任意使用記名公投及活動聯署選項。
04.使用公告或類似字樣的標題(例如:么告)及回應公告。
05.標題或內文愚弄板眾者 (例如:(本文已被刪除) [tigotigo])
06.本板不會舉辦任何官方網聚,冒本板名義在本板舉辦官方網聚遭
查獲者,以鬧板論。
07.以本板名義舉辦廢文比賽。
08.公開明示約炮、徵友者。
09.公開明示欲求水桶、劣退而故意違反板規者。
10.使用境外IP違反板規者情節重大。
11.其他違反板規遭刪文處理達五次(含)以上,情節重大者。
12.違反任何本條或其他板規兩次以上(累犯),經板主認定情節重大者

13.以上為例示規定,如有特殊事件,板主得公告後逕行以鬧板主處理

第十條 著作權 (水桶一個月)
未經他人同意轉載他人之文章。
第十一條 突發事件
如板上板規未盡之處,板主得先行特別處置,以維持板上秩序。
第十二條 檢舉文章之處理
違反板規應水桶三日者,如自發文之日起算至檢舉之日止超過十天者,
版主得逕行刪文處理,不另為水桶處置。
第十三條 分身條款
2016/1/1以後因違反板規遭本板水桶處分者,水桶期間不得使用分身帳
號至本板發文或以推噓文功能回應文章,如有違反者,水桶兩倍,且自
新公告之日起算。
第十四條 不受歡迎使用者條款
違反鬧板之規定者,板主得將該使用者列為本板不受歡迎使用者。
※補充:刪文與退文處理不另行公告。
水桶處理皆刪除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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