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釋554到釋791,婚姻制度從來都不被大法官認為是私事好嗎
從釋554開始就已經跳過需要性、根屬性、可行性直接幹到損益比,
釋791也是一樣,大法官統統都認為維持婚姻的手段有其必要性好嗎
不要再蠢到問為啥國家要立法管你的私事了
幹到損益比的意思就是,只要你認同z>b,那就合憲,你不認同,那就違憲
講白話文的意思就是觀念差異啦,沒有誰一定對的東西講得好像不同意就是法盲一樣
先講我覺得通姦可以單獨撤告很詭異,但
講通姦懲罰不了白目不忠的台男,只處罰到無辜的小三
黑人問號
講得好像今天是台男提告的一樣
撤告的是女生耶?今天有刑法讓你懲罰白目不忠的台男結果你撤告只告了無辜的小三,
覺得非常不公平所以乾脆把別人提告懲罰白目不忠的台男台女的權力也取消,
再怪這個法律懲罰不了白目不忠的台男?這邏輯究竟怎麼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