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了!!!
上次隔門對話讓他看清門牌後自己走掉,
這次不走還持續拿鑰匙轉門,
只好動用人生的第一次報警了 幹。
喝酒喝到茫的垃圾怎麼不自己去死一死算了。
後續警察來讓他找到自己的家回去,
沒有啥財物損失就了事了,
媽的智障醉漢,凌晨三點多被吵醒。
補個法條,好像頂多就只有這兩條能處理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9 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
、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
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
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