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只能向動手的惡煞提告說法,楊律師在臉書發文分析,警方此舉是單純想吃案,因
為不告,警察就不用辦,加上這案件並非毒品槍砲,也沒甚麼績效獎金,直指實際上警
方常吃掉許多小案件。
重傷男大生醒來,若沒有重大後遺症,3名惡煞的律師應該會主張被告「無殺人念頭」並
強調打人僅是一時衝動及氣憤,所以僅構成普通傷害罪,且為告訴乃論罪。
他們可能會和宋母談和解及賠償,並在和解書上加1條「甲方賠償後…乙方應撤回告訴」
,若男大生及宋母撤告後,檢察官就必須為不起訴處分,此舉等於技術性無罪。
事發當晚是由兩人將男大生架住,另一人拿球棒毆打宋男,所以至少構成《刑法》第30
2條剝奪行動自由罪,所以該案並非是「普通傷害罪」與「殺人未遂罪」2擇1,而是介於
「剝奪行動自由罪」和「殺人未遂罪」之間。
這兩罪都非常重,用重罪能談出更高價格,因為這兩罪都是非告訴乃論罪,即使和解成
立也不能撤回告訴。
幹
講得很漂亮,但由誰來認定這樁是這麽解讀?警察?檢察官?男大生家長?(不會是法
官因為還沒進法院)
結果只有專業的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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