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
原來那律師姓黃喔....
黃律師
你剛剛在公視
一直想表達出 行政程序法的東西
啊~那個蘇宏達是偏藍的啦
我們希望換人
台大拒絕
那麼我們有再申請第二次 希望換人時
沒想到台大竟然撤銷林智堅的學位啦
違反法律程序啦(學聰明了吶...不是瞎胡扯說比例原則了吼=.= 有夠白痴的)....
我們明明沒有跑完程序啦
幹....
我哭了
今天 如果你說台大黑箱 私自運作 這個用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OK
但是 你扯到蘇宏達
要不要我幫你講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 其中有一個原則 叫做利益迴避原則
換言之
行政程序法中 有迴避條文
第33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
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
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
應停止行政程序。
懂了吧
幹
就一直辭不達意!
害得我要幫你翻譯!
這個就不能用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WHY?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
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因為台大認為它有正當理由不迴避 因此 法律程序正當
所以 不能在法律程序上大作文章 只能在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上面作文章
對... 就是你很想在公視表達 卻表達不出來的東西
幹....
害我還回去看一下行政程序法
奇怪的
我讀的行政法 怎麼跟這位黃律師的 有點不一樣啊
幹
三小啦
台大黑箱 私自運作 給我鬼扯 違反比例原則
什麼蘇宏達偏藍不迴避 又給我鬼扯 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我快哭了我
大哥啊
你真的是律師嗎?
幹
怎麼感覺 你是不懂法律的客戶 我才是律師的感覺啦
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