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snlee (來治猩猩的我)
2014-03-22 17:48:00由該文事實可推得,當年原po威脅提告本人,並且同意本人在作成簽名檔,事後反悔,故沒誠信符合事實,應不合板3-2。陳述一客觀且眾人皆知的事實在刑法上亦不構成公然侮辱,為版規最後之成立要項。開始死凹啦?自己同意又沒誠在那跟老子五四三的怪我喔?請備案哥注意自己的誠信問題3q~就是針對檢舉案呀,為什麼你沒誠信這件事不是嗎?你才需要撐住吧備案哥,話烙這麼,不但到這哭哭,還去組務是有多烙面呀?說可以的也是你,事後反悔的也是你,誠信呀~該句話可是你後面看告不成才補充的喔,撐著點大大。文章代碼(AID): #1I4DqvVn (HateP_Picket)<---當初你的哭哭現在是怎樣?因為講不過跟朕硬凹呀?還有這種話放出去,看情況不對,東西收回去說這局不算的喔?告不成不敢去丟臉就說不敢,什麼叫沒有不敢呀哈哈~~可憐唷~希望原po不要再跳針了,跳這麼久了,你就直接在這篇說你認為備案哥這個稱號對你而言是種污辱因為當然沒用腦子,一時腦衝血,管不住自己的嘴,放出來的屁,我就原諒 你呀!科~我已針對檢舉案回應,請備案哥不要再跳針了。這裡不是立法院,不是站在桌上一直講你沒有回答就贏了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