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setzer #1J_gpJ5h 判決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4-08-30 15:01:45
依據『政黑板規三-4-a』(如下所列),
第三章 一般罰責性板規
4.避免板面濫用情形禁止事項。違反者處以水桶10~180天。
a.『新聞』與『轉錄』類別文章,單一使用者24小時內不得發表超過2篇。
板規寫得很清楚,單一使用者,在24小時內,不得發表超過2篇
以『新聞』與『轉錄』為類別之文章。
而sslnee在24小時內,發表了3篇,分別以『轉錄』、『新聞』
為類別之文章,明顯超過2篇,如此清楚明白,還不違規?
請 setzer 版主敘明判決不違規的理由,謝謝。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09-01 16:27:00
使用者發表文章之類別 依[發文內容]做為判斷主體 被檢舉文內並非複製(引用)其他網頁(新聞頁)之文章再附上心得 故非屬『新聞』與『轉錄』類別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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