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etzer: 未達違規標準 10/28 21:04
板主於此篇判決中以未達違規標準為由,做出不違規之判決
然則查詢其相關板規中之描述,確有明白規範 禁止「鼓譟他人」提出告訴
因此板主若要以 單純建議提告並未達「鼓譟」之標準替被檢舉人開脫
似乎並無不可,但就「鼓譟」二字而言,根據中華民國教育部之解釋:
鼓譟:
①古代出戰時擂鼓吶喊,用以擴張聲勢
②大眾一起發出呼喊喧鬧的聲音
單純以字面上之意義來解釋的話,客觀上單一行為人既非大眾
亦無法透過文字發出呼喊喧鬧的聲音
因此,此條板規中的鼓譟,肯定不是以原意來解釋,
所以應該如何解釋?標準為何?板主自然就必須詳細說明
但是,查政治黑特板<HatePolitics>之板規全文
並未有任何關於三-2-d何為鼓譟之標準的 範例 或 說明
因此,關於此條板規的標準界限,就只存在於板主的腦中
如此一來,就不免令人懷疑到板主的公正性
早在此篇案例之前,小組長就已經於#1K36-D_R (L_SecretGard) 之中明白告示
板主心中的潛規則必須於板規中明示、無明文規定者均不得使用
本人在此也支持並重申小組長的看法
至少,也要像#1JOqdxxW (HatePolitics) 這篇有關於三-2-e引戰攻擊的說明
綜合以上所述,本人的訴求有二:
1.請板主謹慎省思並詳細說明此篇未達違規標準的「標準」究竟為何?
2.為何不肯如同三-2-e於板中舉例說明即自行以心中的標準來判定?
請板主仔細思考之後再予回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