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etzer: 無法客觀推論指稱對象為政黑板友 不違規 02/05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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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講結論:
請板主尊重並遵守自己所訂下的板規
你的判決以現行板規來看完全沒道理
說明如下:
一、以板規文字來看:
1.根據政黑板規三-2-e
e.以任何型式攻擊本板與全體板友、點名本板針對板內任何板友集合的引戰或攻擊
行為、點名政黑板討論看板之既存現象(例如非回應引用文章時討論看板出現的
文章標題或內文、或非同討論串回應論點情況下討論板友所持之意見)或未來走
向(例如提出政黑板應行使的政治行為)、未明確指稱對象之引戰或攻擊行為(
引戰或攻擊行為後才補充指稱對象亦會處以警告以上處份)。違反者處以水桶
15~180天。
依板規所示,只要達到「未明確指稱對象」之引戰行為,即為此條板規所處罰之客體
而setzer所述 無法客觀推論指稱對象為政黑板友,亦已承認其無法推論對象為何
足見其為「未明確指稱對象」之行為,以三-2-e論處本屬當然。
2.根據政黑板置底 板規修改一文(#1KkKDY_0)
.......
另外增列禁止發文或推文為有指稱對象之引戰或攻擊行為 因政黑板之文章與推文的
閱讀群眾即為政黑板友 未指稱對象之行為視為針對政黑板不特定板友 故禁止之
板主既然用了「視為」一詞,應知「視為」在法律術語中所代表的意義
只要未指稱對象,即便不是指政黑板友,很抱歉,一律當作是針對政黑板友!!
此法律術語網路上到處都查得到,比方說這篇 http://ppt.cc/ojTu (台灣法律網)
懶得看也可以直接看我的簽名檔
綜上兩點所述,莫說無法推論指稱為政黑板友,就算客觀上可知非指稱政黑板友
只要是「未指稱對象之行為」,依然要論處三-2-e
二、以板規增修背景來看:
1.板規三-2-e於今年1/17修訂,原條文為:
e.以任何型式攻擊本板與全體板友,或點名本板針對板內任何板友集合的引戰、或
攻擊行為。違反者處以水桶15~180天。
新條文增修為:
e.以任何型式攻擊本板與全體板友、點名本板針對板內任何板友集合的引戰或攻擊
行為、點名政黑板討論看板之既存現象(例如非回應引用文章時討論看板出現的
文章標題或內文、或非同討論串回應論點情況下討論板友所持之意見)或未來走
向(例如提出政黑板應行使的政治行為)、未明確指稱對象之引戰或攻擊行為(
引戰或攻擊行為後才補充指稱對象亦會處以警告以上處份)。違反者處以水桶
15~180天。
其中,「未明確指稱對象之引戰或攻擊行為」為新增條文,且舊條文保留並未刪除
可知此兩項條文所適用之客體並不相同
2.再觀板規修改一文(#1KkKDY_0)中,針對此項新增修條文做了如下說明:
另外增列禁止發文或推文為(錯字,應為"未")有指稱對象之引戰或攻擊行為
因政黑板之文章與推文的閱讀群眾即為政黑板友
未指稱對象之行為視為針對政黑板不特定板友 故禁止之
此說明係針對新條文擴張了政黑板友的認定範圍
可知此新條文的適用範圍應大於舊條文
3.在政檢板 #1KUhQHiI 此申訴文中,setzer清楚提到:
推 setzer: 1. [糞坑]一詞為他板可見可客觀得知代稱本板的用字 故已具 11/30 19:34
→ setzer: 點名本板之實 而以[屎蛆們]攻擊本板的任何板友集合 確 11/30 19:35
→ setzer: 實違反板規 申訴駁回 11/30 19:35
可見「客觀得知、推論為政黑板友」這個條件在舊條文時早已是可罰之構成要件
綜合以上所述,此新舊條文應具有處罰客體不同、新條文範圍大於舊條文 之特性
再加上「客觀推論指稱政黑板友」此要件在舊條文時代已可處罰
故可推論正常的邏輯應該是 :
舊條文部分適用對象為 「客觀可知、推論為政黑板友」
新條文部分適用對象為 「無論是否客觀可知為政黑板友」(呼應前段"視為"之法律用語)
若依板主所言,新條文仍以「客觀推論指稱政黑板友」為構成要件
則此新條文即形同虛設,且與前述特性矛盾,不合邏輯
故板主的判決理由毫無道理。
三、以過往判例來看
在政檢板 #1KlcTPoV 此之申訴文中:
ssnlee被判決警告一次,理由為ssnlee在其簽名檔中提到:
「被白色恐怖後講話腦殘的時空旅人?」
請問板主,你如何從中客觀得知、推論其所指稱對象為政黑板友?
為何在該判例中不以「客觀可推論為政黑板友」為條件
而今天被檢舉對象換成setzer時就突然增加此要件呢?
此判決是否為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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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此次本人所申訴之理由,請板主審慎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