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Enter1942 #1KwVyiJL 判決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5-02-26 00:51:22
#1KwVyiJL (HateP_Picket)
******************************************************************************
推 Enter1942: 改判 askemm兩個檢舉案分別檢舉3-2-i與4-2,所以合於 02/25 08:25
推 Enter1942: 政檢板規3-6的 [檢舉政黑板規3-2-i與第四章違規不受本 02/25 08:25
推 Enter1942: 本條限制] 因此判不違規 02/25 08:26
******************************************************************************
說明:
依據 政檢版規三-6 第一項 可以得知下列三個限制:
1.每個ID於24hr內限發一篇檢舉文;
2.「每篇檢舉文限定檢舉一位板友」在「單一文章內的各項違規行為」;
3.「每篇檢舉文限定檢舉一位板友」在「多篇文章之相同違規事項」;
再依據 政檢版規三-6 第二項 可以得知:
檢舉政黑板規3-2-i與第四章違規不受本條限制, <==這是逗點,還沒說完。
可在單一檢舉文內檢舉多篇文章多個板友之相同違規事項。<==這是可放寬的限制。
板規說明『#1KkZZtAH (HateP_Picket)』亦有提到,新開放不受限制的
是『可以在同一篇檢舉文一次檢舉多篇文章多個id的違規』,並沒說可
以不受「每個ID於24hr內限發一篇檢舉文」的限制。
重點:
政檢版規三-6有三個限制,從第二項看來,只放寬上述第2點、第3點限制,第1點
限制(每個ID於24hr內限發一篇檢舉文)並無放寬。
真如Enter1942版主所判,「可在單一檢舉文內檢舉多篇文章多個板友之相同違規
事項」這句話豈不是多此一舉?!
乾脆不要多寫「可在單一檢舉文內檢舉多篇文章多個板友之相同違規事項」,
只是寫「檢舉政黑板規3-2-i與第四章違規不受本條限制」,和Enter1942版主
所判,有何不同?!
請教 Enter1942 版主,
「可在單一檢舉文內檢舉多篇文章多個板友之相同違規事項」這句版規,
是要告訴我們,
這一句版規是廢話、畫蛇添足,不寫也可以?!
還是要告訴我們
檢舉政黑板規3-2-i與第四章違規不受本條的那些限制(第2點、第3點)
,但沒提不受第1點限制?!
請 Enter1942 版主為本人解惑這句版規的用意。
依據版規:
第三章 檢舉文管理辦法
6.每個ID於24hr內限發一篇檢舉文,每篇檢舉文限定檢舉一位板友在單一文章內的各
項違規行為或多篇文章之相同違規事項。
檢舉政黑板規3-2-i與第四章違規不受本條限制,
可在單一檢舉文內檢舉多篇文章多個板友之相同違規事項。
(依據一案一罰原則,每一獨立違規事實視為一項違規檢舉)。
違反者處以水桶10~365天之處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