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valender (非理性繁榮)
2019-04-20 23:48:02一、申請人ID:valender
二、請求重審之文章代號(政檢板文章代號)︰#1SkoSCmn
三、要求重審理由
1. 根據版規(網友來信提供)
政黑版對於超貼文章僅有「刪除文章」之處分,並無載列任何「水桶」之處罰。
2.發表文章須40字以上,簽名檔、網址、無意義字詞、轉錄文章不計入,外文以單詞計
作者本人轉錄文章以轉錄文章字數計;每日發文/回文上限5篇,禁止手動置底相似文
或發/推文過多簡體字,以上違者刪除
然後無水桶罰則的處理方法載列於版規第七章:
8.違反第二章中無水桶罰則之版規,版主刪(退)文後給予警告,相同違
規再犯者,加罰水桶7天處分。
因此,要達成加罰七天的要件是:版主刪(退)文後給予警告,相同違規再犯者
你有在接獲任何警告後繼續再犯嗎?如果有,那才會起算七天。
而且其實版主給予警告,依據版規第七章第11條是要公告於版上:
11.所有版務處理,應公開於版面上,並以政檢版文章為準
因此,你在這次違規裡面,其實你就只是刪除文章 + 警告一次。
請注意:版規並沒有規定同一篇檢舉文裡面表列幾天就要算幾次。
我認為這次處分是完全沒有道理的
給你建議,加油
根據版規7-8似乎是先經過警告,才能開罰,我今早有經過kero版主的警告
根據版規7-11條是要公告於板上
今天不慎發了六篇經提醒立即十分鐘內刪文,並整個下午到晚上都沒在發文
顯有悔意,希望版主從輕量刑
2.
縱使版主不認為應該依版規七章11條公告於版上才算警告
是否可僅以警告後今日不慎超貼一篇為處罰標準?
3.
經版友查詢,各版之版規對累犯的定義是以公告處罰為準,若下次再犯才計入累犯
證據如右: https://i.imgur.com/R7mkkxX.png
4. 本篇 #1Skok_6Z jeff超貼28篇 不知為何僅以11天次相罰?
計算標準是否不平等? 能否說明jeff網友與本人計算標準之不同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