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要再重判
且組務允許能繼續判無罪 也請申訴人不要逾越自己的權限
不斷言語施壓給版主 說無罪就沒還你公道
還代認定什麼判決可採用 什麼不可採用
難不成是與哪位版主有勾結?可以知道要採用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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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所引用之判決書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上易字第 434 號刑事判決
係屬於對於具體事實有所指摘之言論,與刑法第309條之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謾
罵之公然侮辱人罪構成要件,並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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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與申訴人之認知差異在 是不是對具體事實進行評論
但申訴人之推文是具體事實 故是對具體事實進行評論
而2018年也有對公然污辱進行認定
https://law.medpartner.club/offenses-against-reputation/
「公然侮辱」是不具評論性質的謾罵、侮辱
但
本人是針對申訴人刻意針對Kero版主規避Mark有參與之推文 進行評論
且17:42分推文也無指名是申訴人本人
故法律上來說 完全不符合公然污辱之兩項定義
對不具體事實
非評論
故
第一 中華民國法律上 本人之言行完全不符合公然污辱 為何可以受理三-3做申訴?
第二如要接受三-3做申訴
不符合公然侮辱的行為 為何要以符合公然侮辱之判決來看
而不以不符合公然侮辱之判決來看?
這是重下判決前 版主應該去思考的問題 並要給予答案
以便讓申訴人與本人了解
申訴人也強調此判決 板主要給予答案
煩請版主下判決前請針對這兩點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