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法院判決公然侮辱定罪的判例
http://goo.gl/NRzSiG你拿一篇網站就代替法官解釋什麼是公然侮辱 什麼不是XD按現行板規3-3 只寫明以法院判決系統查到的有罪判決為準如果你對此條板規有疑慮 應該建議板主之後再修訂板規我明明就回應過了 可以不要一樣的問題一再的重覆輪迴嗎?板規3-4寫明 若針對文章內容/推文內容評論,應"明確點名"對象為文章/推文 ->你並沒有"點名"文章/推文另外 板規3-2-a 從上下文客觀可得知 你就是在跟我說話這大家都看得出來 不需要硬拗 交給板主判定你在跟誰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