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i.imgur.com/h1MjwO6.pnghttps://i.imgur.com/I3KlCqW.png我當初就說要刪除"所有"違規文章沒刪就重新實施539天處分當時的前規定就是已違規事實為主所以本來就依前科計算為539天水桶不過原PO沒有警告紀錄,依據警告條例先給予警告結果3個禮拜後沒有刪除所有文章難道我就該無視當時的前科認定機制,和當初的裁定?目前板規不朔及既往喔7天的那部分是指被動檢舉的部分板主主動處理的部分沒有追訴期限我用的不是篇數,是天數所以到底是哪篇板規說前科要向你說的那樣定你不列出條文我要怎麼知道你說的板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