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1UG2nLZ0 s555666 政黑版規3-2

作者: superwhite (基隆雨)   2020-02-10 10:32:16
一、檢舉人ID: Superwhite
二、被檢舉人ID: s555666
三、違反板規: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第三章 言語/漫罵
判決要件:[特定的對象/群體]與[明顯貶抑詞語],需兩者皆有應視為言語/漫罵攻擊
1.本版不鼓勵言語攻擊,發/推文皆受規範,違反本章規定者水桶35天
2.特定對象/群體定義:
a.PTT使用者,如ID/暱稱/代稱或討論上下文行為等,客觀可得知針對特定使用者
b.未明確對象,但於相同特定對象之文章/推文下,2次以上攻擊行為
c.未明確對象,但回文特定對象之文章,並發表攻擊內容
四、違規文章代碼與說明
#1UG2nLZ0 推文內容
s555666: 屎袋覺青根本一群廢物
"廢物" 屬明顯貶抑詞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420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420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博元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33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第2 行補充被告行為地「在高雄市○○區市○○路00號16樓之6 居處」、第3 行補充更正為「以不詳方式連結網路至不特定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之臉書『靠北佛牌圈』公開粉絲頁,以『Paradox Hsiao 』之名義發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已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修正生效,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原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第2 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爰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
1 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害人所受名譽損害之程度,及被告有如其於警詢中所自陳之教育程度,理應知悉尊重他人名譽法益之重要性,卻仍為本件公然侮辱之犯行;兼衡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所自陳之犯罪動機,暨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警詢中自陳之經濟狀況,如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宗諺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3315號被 告 乙○○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段000號居高雄市○○區市○○路00號16樓之
6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原與000有商業合作關係,嗣於民國107 年8 月因故結束並生嫌隙,乙○○竟自108 年3 月6 日起,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在臉書「靠北佛牌圈」粉絲頁,發表:「可憐的000,就算和垃圾光頭合作,幾個廢物加起來仍舊是一堆廢物」、「只是個精神有問題、嫁不出去、只能賣粗製濫造奧剛的四十幾歲老女人。還閨蜜勒,阿不就很會裝?醒醒吧,你沒有閨蜜,也根本沒有朋友,所有帳號所有發言都是你自己。騷擾我半年了,明明想恐嚇取財補你虧空謝小姐一百萬的那個洞,還講的自己像受害者一樣。洗洗睡吧,fucking "Yuki Shiina"
」、「先把你從謝??(詳卷)小姐那裡騙走的一百萬還給人家吧,駐日的詐欺臭婊000小姐。」等詞,足以貶損000之名譽。
二、案經000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000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臉書「靠北佛牌圈」粉絲頁截圖列印資料在卷可參,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甲 ○ ○
作者: kero2377 (睪固酮Boy)   2020-02-15 14:51:00
受理 寄信轉知被檢舉人前來答辯
作者: s555666 (螺蟲)   2020-02-15 15:41:00
泛政治族群,沒指特定對象,檢舉爽的嗎?
作者: kero2377 (睪固酮Boy)   2020-02-16 15:17:00
意見:無違規
作者: mark2165 (greggpopovich)   2020-02-17 12:19:00
意見:為政治族群,無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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