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黑版規7-8,對於無水桶的之處分,我認為該不該採一罪一罰,理由如下:
限縮版主權力,管版是版主之責任,7-7明定版主有權主動刪除不符合版規,無水桶罰責
的文章。
理想上,是版主能對不符合規範的文章立即做出反應並且警告版友,若再犯才做出水桶處
分!
但7-7 跟7-8有瑕疵,當違反版規之文章累積到一定數量時,就能直接水桶,因此有違反
常理嫌疑!
因此版主使用7-7的權力時,對版友使用7-8罰責時,因事先確認之前是否有發過警告的公
告,若沒有則不能一罪一罰。
簡單講,之前有沒有警告過?
有,那一罪一罰
沒有,那要先警告,不能一罪一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