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ragonjj (簡簡單單的傷過 就不算白)
2020-06-21 23:04:16※ 引述《AskWhat (問小小小......朋友)》之銘言:
: ※ 引述《TWTP2018 (台灣隊加油!)》之銘言:
: : 第三章 檢舉文管理辦法
: : 9.檢舉案張貼後,抗辯推文需依據板主進行控管才得以發言,違者證言不採用
: : 其餘非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板主外),不得任意發言,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
: : 建議增修:
: : 9.檢舉案張貼後,抗辯推文需依據板主進行控管才得以發言,違者證言不採用
: : 經口頭警告制止發言後依然故我者,即視為鬧板之行為,違者水桶35天
: : 其餘非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板主外),不得任意發言,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
: : 說明:
: : 以下2例(篇)因被檢舉人不諳板規,且未經版主口頭警告制止,就已經有情緒性的發言了
: : 文章代碼(AID): #1Uv4VSlW (HateP_Picket)
: : 文章代碼(AID): #1UvHDQz5 (HateP_Picket)
: : 以上。
: 這一條,只要是約束 當事人 跟 非當事人。
: 當事人(控辯雙方)的發言,其實沒那麼嚴格,版主最多就不理,很少用,最多就是
: 陳述差不多了(只剩吵架),版主才會出聲要控辯雙方閉嘴(別吵了),靜待判決。
: 至於非當事人,為避免干擾審理,要求就比較嚴格,出聲就水桶。
: 原PO的建議主要是約束當事人,但目前看起來,當事人的發言應該還不至於有鬧版的
: 情形發生,或是發言到版主無法判決,個人認為還沒迫切需要。
: 當然,這也需要三位版主的決定需不需要。
別鬧了我覺得直接取消比較好 我們看看政檢版規第三章
9.檢舉案張貼後,抗辯推文需依據板主進行控管才得以發言,違者證言不採用
其餘非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板主外),不得任意發言,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
這就是脫褲子放屁 需要版主准奏 然後才能發言 如果版主不准奏 那證言就不採用
問題是就算證言不採用 版主准奏之後 被告的發言還是一樣阿 不會因為准不准奏
結果幫自己辯護的發言就不一樣了 所以實務上很明顯的看出來 版主根本就不理這條
在退一步說 這條根本沒有罰則 身為當事人我想早點說就早點說 不被採用?行阿
那准奏之後 再說一次一模一樣的話 複製貼上! 所以這條根本沒用 情緒性發言?
那有違規嗎?我找遍了所有政檢版規 答案是沒有!所以如果是污辱辱罵言詞 那有
7-2處理 更何況TWTP2018提的罰則 當事人自己辯護自己 結果居然要罰的比其他無關人士
發言的要嚴重 7天比35天! 司馬昭之心 人人皆知阿
乾脆點 沒有效用的板規 乾脆廢除 不然從FANT以來 哪屆版主當一回事情的?
請先替自己辯護 結果先罰35天水桶!然後證言又不被採用?
我黑人問號 哈哈哈 請版主群好好思考版規再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