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政檢版規5-1
第五章 容赦文管理辦法
1.容赦為警告/前科紀錄者,最後違規3個月後無新犯規紀錄,
得申請刪除前科/警告1次
本人於數月之前因下列案件
4/29 kero2377 □ [公告] #1UeNyK2_ askingts 政檢版規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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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UgF3tcV (HateP_Picket) [ptt.cc] [公告] #1UeNyK2_ asking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588130039.A.99F.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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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被政黑版主於政檢版 警告一次
現已期滿3個月 按政檢版規5-1容赦辦法 申請【本人於政檢版前科"歸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