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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2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
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請版主們再次開個會議
討論是否該比照民法規定禁止yien版主審理alexrow的訴訟案?
畢竟他們兩人是未婚配偶關係,版主應當迴避親屬或未婚配偶之訴訟
台灣是法治的國家
即便PTT只是網路討論版
但也應該做出完善的規定與制度
完善的制度才能確保往後的每一件檢舉案的判決都是公平公正的
而不是你濃我濃 你檢舉 我水桶
這樣明顯違反法理情的制度很難讓版友們信服
辛苦版主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