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ID:
Gavatzky
二、請求重審之文章代號(政檢板文章代號)︰
#1W2cIxZn (HateP_Picket)
三、要求重審理由
若為被判決者,請針對犯行並非故意等進行申辯
若為檢舉者,請針對被檢舉人之犯行,板主判決是否過輕進行申辯
若認為判決有違反板規之處,請列出相關板規以進行檢討。
就事論事、理性討論,切勿人身攻擊!違者退文
1.申訴文需板主判決決定後168hr(7天)內提出申訴,逾期不受理
第三章 檢舉文管理辦法
9.檢舉案張貼後,
抗辯推文需依據板主進行控管才得以發言,違者證言不採用,
其餘非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板主外),
不得任意發言,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
第五章 容赦文管理辦法
5.容赦案除警告/前科紀錄人等外,
非相關人等禁止發言,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
請問板主,若根據此兩條規定的定義,
非相關人等禁止發言
非相關人士不得任意發言
是否可解釋為
不論任何形式都應該禁止板友對他人的檢舉案或申訴案發表留言,
即便是另開討論文也應該禁止?
不然我也可以發文討論表達我對其他人檢舉案的看法,
若此案板主判決未違反規定,是否開了先例,
禁止發言不等於禁止討論,
等於間接開放讓大家可以發文討論他人的檢舉案或申訴案?
如果我以後也發文討論其他人的檢舉案遭到檢舉,
我是否可以用此案例來當作辯護的方法,
禁止發言不等於禁止討論,所以無罪。
請版主再次重審此案,
我可以尊重板主代理期間無法受理容赦案,
但是請板主務必要求板友不要利用另開文章來規避禁止發言的板規,
辛苦板主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