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在文章底下留言不代表影射攻擊發文者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21-01-24 01:01:18
※ 引述《Gavatzky (My Prince)》之銘言:
: 文章代碼(AID): #1VnoxWmx (HateP_Picket)
: 在原文底下留言不代表影射攻擊發文者
: 有可能只是在自言自語抒發心情而已
: 此檢舉案給板主做一個審判的參考
符合第三章要件很清楚:特定的對象/群體 及 明顯貶抑詞語。
而 何謂「特定的對象/群體」,政黑版規三-2 也有清楚定義。
針對 Gavatzky 所提檢舉案【#1VnoxWmx (HateP_Picket)】來談,
就以 政黑板規三-2-b 規定來看,
【未明確對象,但於相同特定對象之文章/推文下,2次以上攻擊行為。】
1.未明確對象:定義很清楚,沒標準問題,只要版主看不清楚在罵誰都算。
2.相同特定對象:同一ID,定義很清楚,沒標準問題。
3.文章/推文下:
廣義來說,在同一ID文章下推文、在同一ID推文下推文,都算,但打擊面
很大,喜歡追著人家打的版友就要小心了;
狹義來說,在同一ID文章下第一個推文、在同一ID推文下緊接著下一個推
文,才算,這打擊面相對小一點,不過喜歡追著人家打的版友也要小心,
不要一不小心追著太緊,也很容易違規。
廣義跟狹義有程度上的差別,版主要採用哪一種標準,對版規而言,都沒
毛病,只要標準一致就好。
4.二次以上攻擊行為:
達到二次攻擊行為,即屬違規,就該例而言,版主只要判斷【共奴、支那
、賤畜、屎衛兵、智障、垃圾、廢物等等】是不是攻擊行為?是否具有『
明顯貶抑詞語』?理論上檢舉人應附上判決書或萌典來佐證,這定義版規
定得很死、也很清楚,當初版規的設計者應該是為了綁死版主,不讓版主
有太多自由心證,只能依判決書、萌典的標準來判。
攻擊次數有沒有達二次?例如:跟了同一ID的二篇文章下推文攻擊、跟了
同一ID的二個推文下推文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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