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1W7DVFz7 larusa 政檢板規3-9

作者: Gavatzky (My Prince)   2021-02-06 18:28:08
一、檢舉人ID:
Gavatzky
二、被檢舉人ID:
larusa
三、違反板規: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第三章 檢舉文管理辦法
9.檢舉案張貼後,抗辯推文需依據板主進行控管才得以發言,違者證言不採用
其餘非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板主外),不得任意發言,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
四、違規文章代碼與說明:
https://i.imgur.com/dRylG7h.jpg
文章代碼(AID): #1W7DVFz7 (HateP_Picket)
依照政檢板規3-9規定
檢舉案除了檢舉者本人及被告與板主之外,
其他人不可針對檢舉案發表言論,
即便是另外發文也不可以,
這些檢舉案本身與被告larusa並無關連,
要不要判決與結案應該由被檢舉人或是檢舉人提出申訴,
而不是由與檢舉案無相關的人提出,
而且申訴也有一定的規定與流程,
不可像被告這樣發文請板主處理檢舉案,
larusa已經違反板規3-9,非相關人等禁止發言。
由於被告一共針對40件案子提出申請,
扣除一件他自己的檢舉案之外,
其他39案皆屬違規,依據一罪一罰原則,
每案違規水桶七日,共應水桶273日。
請板主受理並判決,謝謝。
此案會一併寄信告知三位板主,
若三位板主多日未審理及判決,
會依規定上訴至小組處。
作者: slcgboy (艾羅米)   2021-02-09 22:01:00
[建議]屬性 故此案可以成立來受理嗎???
作者: Gavatzky (My Prince)   2021-02-09 23:36:00
我的答辯,建議文不包含可以對檢舉案發言,應屬違規。
作者: Neptunium (第九十三號元素)   2021-02-10 01:41:00
意見:無違規,單純為提醒版主
作者: slcgboy (艾羅米)   2021-02-13 02:05:00
如果你還非要用"明文"才懂 那我的意見就是"不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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