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ID:
zeuswell
二、請求重審之文章代號(政檢板文章代號)︰
liam1984
三、要求重審理由
文章代碼(AID): #1YADEQWc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Y93X1oU hankwt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46842778.A.826.html
推 sos007sos: 意見:2-2 2-5不同條,根據2-20應分開計算,本案給予 03/10 13:11
→ sos007sos: 警告1支。 待第三位版主認定。 03/10 13:11
→ s3z15a3z15a: 5.違規/連續違規者(兩次以上違規)板主得以”視情節 03/10 13:26
→ s3z15a3z15a: ”給予處分。 03/10 13:26
→ s3z15a3z15a: 相信每篇懲處皆有板主考慮後做出決定,如同我相信lia 03/10 13:26
→ s3z15a3z15a: m1984板主做出的懲處判斷,如果有違常理當然也可以 03/10 13:26
→ s3z15a3z15a: 請判決者說明為何做出這樣的決定,此篇我個人認為並 03/10 13:26
→ s3z15a3z15a: 無太大的超出常理,我個人表示沒意見 03/10 13:26
→ liam1984: 該版友有警告紀錄 但2-5條文初犯 03/10 14:12
→ liam1984: 過去水桶紀錄與2-5無關 故判決水桶7日 03/10 14:12
兩個意見不一樣
一個沒意見
請問一下這種不用合議制的版規怎麼算?
前任S版改成目前這樣
2-2跟2-5不算同類型版規,警告前科不一同計算水桶
到你們這任卻各個標新立異
那一個沒意見的,我就要問其他兩個你贊同誰?
還是大家各自處理,各自為政?
沒同類型前科的
被判警告的當賺到
被水桶的自認倒楣?
板規2-20也寫[多次違規第二章同一條目]
所以2-2跟2-5到底是不是同一條目?我要統一答案阿
小組開示過版主應尋求共識、再行判決
所以這案現在是算不算數?
上次我因非當事人,回文檢舉文被判口頭警告,後面上訴
雖然講了版規問題小組雖然覺得非當事人不適宜,最後也是撤銷
這次我自己是當事檢舉者,自己提出疑義
不脫版規版務範圍還遭口頭警告?
會不會管的太過火?
https://i.imgur.com/x5cyBZT.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