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小組建議提出疑問,並非為了干涉判決
使用者即可依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其他影響一般使用者之看板使用權利者。」提出建議。
#1YHO1MnJ (L_SecretGard)
故,小組這邊同意板主答覆「判決書內其他相關涉及辱罵用詞之輕重,不應由板主群來認
定,板主群僅認定該詞有妨礙名譽或公然侮辱判決之內,故依其判決書認定為明顯貶抑詞
。」
這是當時我上訴失敗的小組判決
小組長依照當時版主答辯給予的回應
我想簡單的意思是,辱罵的嚴重性跟詞語的種類不應由版主來認定,該詞只要有出現在妨
礙名譽跟公然侮辱的判決書內,有判刑紀錄,就認定為貶抑詞
這是小組長依照版主答辯所做之裁決
如前案
基本上精神有問題四字、跟被認為與神經病相關是判決書內出現過的,那就可認定違規
因為我看前案有一位版主判決沒給出任何判決理由,所以想問問,現在判決標準又有變了
嗎?
到底現在還要不要依照判決書內容出現的貶抑詞判決?還是說判處未達是有除判決書外的
其他理由?以前沒判決書會駁回或未達、現在有判決書也會未達嗎?
我只是想知道未達的理由是什麼,版主要不要改判與我無關,因為無理由判決未達與當初
判我的案子跟在小組答辯的內容似乎有抵觸
判決理由重要性大於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