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euswell (要申訴的太多了,好累)》之銘言:
人不在臺灣,無法用電腦,手機APP無法列入回推文。
: 如題
: 這2天我也當自己是看政治八卦看的很開心鄉民
: 所以沒打算檢舉
: 但不少內文都有足夠達成2-9的尺度
板規2-9的尺度,還是要以板主群共識決認定。
再有疑慮就是上訴到組務認定,成為未修改板規的判定尺度。
: 除了挖舊文以外、還有拿ptt的可能資料去肉搜「外網」的,
: 板上很多人的資料都存在過去文章中
: 且也可以用那些資料去搜尋「外網」更加去確定身分,從公務員、醫生、教師,各種職業
: 、詳細到名字、照片、工作地都找得到
以上行為,除非有涉及利用特殊管道取得…
例如利用職務權限、或駭客技術。
但不是肉搜的人要先舉證,而是被肉搜的要「能」舉證。
簡單說,被肉搜的仍然可以行使個人權利提告~
告個資法、告違反他人秘密、告妨害名譽都可以…
只是讓對方拿到一張不起訴處分+你本名+戶籍地址。
我最近最新那一張,對方連居住地址都給我。
好像很怕我不知道怎麼找到他一樣。
: 我知道是因為我以前也搜過不少
道義上,難得跟你有共識。
法律上,其實很難遏止,板規方面可以。
另外補充一點。
現行的大台北遊戲規則是,只要提告批踢踢網友,大部分都能上批踢踢拿到對方姓名、地址。
除非對方是用VPN、IP不在臺灣。
所以我們就算被支那賤畜罵,板規可以管,法律告不成,連對方姓名地址都拿不到。
除非對方用臺灣人資料註冊,或是假五毛真臺灣人。
我現在人就不在臺灣,但有買中華網路包月套餐,IP可能顯示臺灣。
(前兩天顯示臺灣,今天好像有換合作電信商,還沒發文不知道。)
: 原本今天我也轉了一篇個資文到八卦版,後來想一想不太好,所以最後也刪了
: 總之,各位興頭正好的節骨眼上講這種話大概很不中聽,但希望以後政黑版不要發展成各
: 種挖版友隱私的地方,平常有些人挖版友的性別認同隱私出來嘲諷就很過分了,何況這種
: 挖光光的行為
就如同我上次提到的,那已經知道的,算不算公開個資?
以前的姑且不論。
就拿本次事件的蚵長為例討論。
公務員算不算「公眾人物」?
公務員算不算「政治人物」?
批踢踢名人、網紅,算不算「公眾人物」?
如果算,法律上跟新聞上沒有肉搜不肉搜的問題。
如果不算,我們的道德勸說才不算道德綁架。
你們都忘了一個人,陳幸妤!
當初怎麼被肉搜被逼到暴走的?
老公出事,老爸被抓,所以活該被肉搜被霸凌?
以前不會替她心疼,現在替網路上霸凌別人的心疼?
我不知道陳幸妤事件時你的態度,所以能認同你訴求。
標準要一致,才不是道德綁架,不至於雙標。
有些人嘴喊不要肉搜,以前搜的可開心了,賤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