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政黑檢舉板板規_V4.0

作者: s3z15a3z15a (順啦)   2022-08-03 13:30:33
第一章 總則
1.本板接受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之法律,教育部學術網路公約,以及PTT站方制定
之站規管轄。
2.本版為政黑檢舉板,主旨處理政治黑特板之違規檢舉、板務處理、板務建議
等內容。
3.文章標題、文章內容、發文者簽名檔,皆視同發文本體,其內容應遵守板規。
4.違規者於最新違規發生日之前一年度相對日內再度違規為累犯者,並以該
期間違規次數為前科數,違規次數應採「前科累積加重水桶」,
水桶天數=判決水桶*(1+前科數)。
5.使用分身或Bug規避板規或水桶,經確認後本尊/分身皆判決=(原判決*2-已執行天數)
6.所有板務應依政黑板及政檢板之規定執行及處分,判決結果應公開於版面上,並以政
檢板文章為準,若不符判決內容依規定申訴或依小組流程辦理。
第二章 文章分類
1.違規事項應以一罪一罰,同樣違規事項(同文章/同文章內推文)不得重複判決水桶
2.抗辯依政檢板規3-9、3-10辦理,以推文該檢舉案為優先,若被檢舉者被水桶時,
抗辯文應站內信予板主,板主應於推文或轉錄等方式呈現,供被檢舉者及檢舉者
等相關人士查詢。
3.本板文章標題分類分為『檢舉』、『申訴』、『建議』、『公告』
4.標題分類使用說明:
 a.檢舉︰檢舉使用者違反板規,需詳列違規事實與引用版規
 b.申訴︰檢舉人或被檢舉人對判決結果提出異議,重新由板主受理判決
 c.建議︰針對政黑板與政黑檢舉板之板務提出討論與建議
d.公告︰板主專用分類
5.發表文章標題/分類/格式未依規定,板主應於推文或站內信提醒使用者修改,
24hr過後仍未修改刪除文章不受理,並視為發表檢舉文1篇。
6.案件處理狀態以標記表示狀態: m>結案; s>受理/判決中;
!>不受理/靜默待板主判決
第三章 檢舉文管理辦法
1.檢舉文24hr內限發表1篇,時間內超貼文章不受理並刪除,且168hr(7天)
內禁止檢舉,於168hr(7天)內再度發表檢舉文,處以30天水桶之處分。
2.檢舉他人違反板規者需檢附相關證據,並按格式發表檢舉文於板上︰
檢舉文標題統一格式: [檢舉] (AID碼) 犯規ID 違反板規條文
範例: [檢舉] #1C4z9MCS FHJ 政黑板規3-2-e
[檢舉] #1C4z9MCS FHJ 政檢板規4-5
3.檢舉案涉及點名特定板友時,只有當事人才能發文檢舉,不受理代他人檢舉
4.檢舉案請於違規事實發生之168hr(7天)內提出檢舉,逾期視同超過追溯期
,不予受理。
(另:政黑板規1-6分身案有效期限為90天)
5.在政檢板被水桶視同剝奪使用者之檢舉權力,檢舉案不予受理,除本規定
當檢舉政黑板規第三章言語/漫罵攻擊規範且涉及點名特定板友時可例外。
6.不受理政黑板永久水桶使用者、站方公告之不受歡迎使用者或疑似ID、以及
使用跳板ip或代理伺服器或海外IP明顯得知為跳板之使用者之檢舉。
(跳板ip、代理伺服器由板主認定。)
7.每篇檢舉文限定檢舉一位使用者在單一文章內的各項違規行為或多篇文章之
違規(依據一案一罰原則,每一獨立違規事實視為一項違規檢舉)違者檢舉
案不受理。
8.若檢舉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發文者不得刪除、
修改文章或未經同意惡意竄改或刪除他人推文,違者處以水桶60天之處分。
9.檢舉案張貼後24hr內由被檢舉者進行抗辯推文,或由板主推文補充相關內容,
包括但不限於建議、意見、判決等相關板務;24hr後開放檢舉者/被檢舉者/
板主補充說明;其餘非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板主外),不得任意發言,
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
10.僅違反政黑板規第三章檢舉案保障被檢舉人抗辯機會,若被檢舉人被水桶喪
失發言權則轉寄給板主由板主代為抗辯之,若檢舉案張貼後24hr未抗辯推文,
板主可視情況善意提醒,若仍未推文抗辯或進行相關回覆則板主可視為其主
動放棄抗辯權。
11.若違反政黑板板規之罰則為刪除者,相關檢舉只須1位板主判決。
12.若違反政黑板板規之罰則為水桶/退文者,相關檢舉須由板主群多數決判決。
第四章 申訴文管理辦法
1.申訴文需板主判決決定後168hr(7天)內提出申訴,逾期不受理
2.對判決結果提出申訴,須針對被判違規事實或板主說明提出具體反駁理由,
按格式發表,若內容未提出具體說明,將會影響申訴人之權益與重審判決︰
申訴文標題統一格式: [申訴] 判決板主ID AID碼 判決
範例: [申訴] FHJ #1C4z9MCS 判決
3.申訴案由所有板主受理,並根據申訴內容重新審理。
4.若申訴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發文者不得刪除
、修改文章或未經同意惡意竄改或刪除他人推文,違者處以水桶60天之處分。
5.申訴案除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外,非相關人等禁止發表,違者水桶
30天並刪除。
6.申訴案張貼後24hr內由被檢舉者進行抗辯推文,或由板主推文補充相關內容
,包括但不限於建議、意見、判決等相關板務;24hr後開放檢舉者/被檢舉
者/板主補充說明;其餘非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板主外),不得任意
發言,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
7.所有檢舉案判決皆保障1次申訴機會,若被申訴人被水桶喪失發言權則轉寄。
給板主由板主代為發表之。
8.申訴案提出後若72hr內未獲得板務回應,視為板務認為無需溝通說明申訴人
若仍不服判決得以逕行向組務提出申訴。
第五章 章節保留
容赦相關規定全部刪除
為因應後續政黑板修改板規,
1.取消違規初犯警告制
2.前科計算方式以違規者前一年度違規紀錄合計
(保留該章節,後續政黑板板規若有修改,則可運用此章節)
第六章 板務建議文管理辦法
1.板務(主板或檢舉板)之建議文,每ID每24hr內限發一篇,時間內超貼刪除
處理,違者處以水桶30天之處分。
2.板務建議文之標題與內文得針對主題簡明扼要說明,若與板務無關或有濫用
現象者(包括但不限於以建議文名義偷渡回覆非當事者之檢舉文予檢舉者/被
檢舉者之相關意見等),則違規者水桶60天並刪除,判定與板務無關或有濫用
現象由板主群多數決認定之。
第七章 一般罰責性板規
1.除在相關板面提出申訴與板務處理外,禁止轉出本板文章,違反者處以
水桶90天之處分。
2.本板發文與推文之內容,除受政黑板板規第三章言語/漫罵攻擊規範外,
且內容限討論板務相關,另嚴禁挑釁、謾罵、引戰、人身攻擊、誹謗、
酸人等行為,經板主群多數決認定違反者,處以水桶90天之處分。
3.禁止鬧板之行為,鬧板行為包含但不限於惡意多次違反政檢板板規、惡意
以推、發文方式影響板主判決、對板主判決或程序進行強烈情緒性及爭議
性言語等,經板主群多數決認定有鬧板事實行為者,處以水桶180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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