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雖然畢業自國立大學法律系,自詡為法律人,但同樣亦可自詡為網路人
因自中華民國84年(公元1995年)初起即混跡於網路,至今已逾廿七個寒暑
網齡僅遜唐鳳女士兩年爾,深覺網路相較於現實生活之優勢在於
「無國界、較自由、去中心化」,若事事皆比照現實世界「單一國度」之司法判例辦理
恐將失卻上開三項列舉之優點,本人在此必須疾呼「網路僅應遵循網路自有之規範」
若要比照司法判例處理網路事務
那為什麼不比照「網際網路發明發源國度即美國」之司法判例處理?
美國的言論自由向來是我所推崇的,部分茲因於美國刑事法並無妨害名譽罪之存在
公然侮辱、誹謗之行為在美國僅走相對較輕度之民事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路線而已
由此可見,我國法律架構對於言論自由之保障仍然遜於美國,此亦為未來須努力之方向
當初實在沒想到通姦會比妨害名譽更早除罪化,目前妨害名譽罪章除罪化仍然遙遙無期
本人認為,網路規範若比照保障言論自由相對較為落後之我國法律架構進行辦理處理以
自律自我設限,無異於走回頭路倒退嚕,恐有戕害網路言論自由之虞,請三位版主深思
另,版主終究非法官、非檢察官,不宜越俎代庖,不宜事事皆採納司法判例進行版務裁決
過往本人之發言雖會將版主比擬為法官
但僅為較有「代入類推感」,並非認為版主等同於法官
結論:本人認為網路並非無自律之必要,但自律規範應較現實世界更為寬鬆、更為先進
而非自我設限反倒去遵循相對落後保守之現實世界單一國度法律規矩
如此無異拋棄網路進步價值,希望三位版主檢討版規
最好比我國刑法更早將類似「妨害名譽罪章」之規範廢除
若得實踐,本人會認為此舉絕對是發起自網路高度進步改革明智之舉
本人建議:
廢除相關版規之同時,宣告任何版友若覺其她/他版友之言論有涉及中華民國
「單一國度」刑事法律之虞者,請逕向司法單位提出告訴,版規不再處理相關事宜,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