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舉人ID:
rhino0314
二、被檢舉人ID:
OCDisorder
三、違反板規:
判決要件:[特定的對象/群體]與[明顯貶抑詞語],需兩者皆有應視為言語/漫罵攻擊。
2.特定對象/群體定義:
a.PTT使用者,如ID/暱稱/代稱或討論上下文行為等,客觀可得知針對特定使用者。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四、違規文章之 文章代碼"與"網址(以利電腦查詢作業) 與重點說明:
┌─────────────────────────────────────┐
│ 文章代碼(AID): #1ad1pbH6 (HatePolitics) [ptt.cc] [討論] 把發言人服務放入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87952613.A.446.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2 Ptt幣 │
└─────────────────────────────────────┘
●82316 1 6/28 rhino0314 □ [討論] 把發言人服務放入早收清單有搞頭嗎?
推 OCDisorder: 你在酸ee發言人嗎?你這個死塔綠斑哥 111.184.41.121 06/28 19:51
→ OCDisorder: 布林 111.184.41.121 06/28 19:51
1.本件對象客觀可得特定
本人為該篇貼文之作者,被檢舉人為該文第一位留言者。其留言之人稱代詞「你」,除了
指涉該文作者即本人外無他,故本件被檢舉人留言指涉對象客觀可得特定,毫無疑義。
2.本件言語貶抑性
被檢舉人留言「你這死塔綠班哥布林」。
塔綠班、哥布林為PTT上對於綠營支持者之貶抑詞語,相信版主亦知之甚詳。然而,目前
尚未有實務案例,因此無法提供判決佐證。
然而,縱算不論塔綠班、哥布林之貶抑性。其前綴形容詞「死」,也就是「死XX」之詞語
結構,經法院判決認定屬於帶咒罵性質之負面詞語,足以使人感受難堪、不快及人格之毀
損,而可該當公然侮辱。請參見以下台南地院110,簡上,23判決。
「另被告辯稱「死老百姓」乙語是用作親暱的意思云云,然依社會通常觀念,「死人」、
「死鬼」、「死相」、「死腦筋」、「死老百姓」,屬負面之用語(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
修訂本參看),喻有對方落伍、散漫、冥頑不靈、食古不化、不知權變之意,是以「死老
百姓」乙語,核屬貶低對方人格之罵人言語。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中雖亦載有「死
」字若作形容詞可以為「咒罵的話,亦表示親暱的意思」如「死鬼」、「死老頭」等語。
惟通常以「死鬼」、「死老頭」等語來表示親暱意思者均是非常熟識之人,如多年老夫老
妻之間彼此的稱呼,可認有親暱之意思,而在不熟識之人間一般均不會如此稱呼,因極容
易被認為是咒罵對方。告訴人已陳述與被告並不認識(見他卷第4頁),則被告以「死老
百姓」乙語稱呼不認識的告訴人,殊難認係一種親暱的意思表示。
…「我在說你這個『死老百姓』」乙語,已足使告訴人感到難堪、不快,並足以減損告訴
人之人格,主觀上應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故意,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
然侮辱罪。原審以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援引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
第454條第2項規定,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逕以簡易判決量
處罰金新台幣二千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同時諭知緩刑二年,其認事用法核無
違誤,量刑亦無不當(詳後述),應予維持。」
https://bit.ly/3NT4eJ7
並請注意,該判決被認為有污辱性的是「死老百姓」,即便是中性詞語「老百姓」,前面
加上「死」就是咒罵、侮辱之意,係此判決清楚說明交代者。因此,被檢舉人稱呼本人「
死哥布林塔綠班」,參諸前開判決意旨,無論版主是否承認塔綠班及哥布林之貶抑性,但
綜合以觀,顯然已構成人格毀損,並有咒罵性質,此為法院認證之明顯貶抑詞語(判決稱
此「極容易認為在咒罵對方」),故被檢舉人之留言當然構成前開板規所稱「言語謾罵攻
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