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舉人ID:
rhino0314
二、被檢舉人ID:
robby368
三、違反板規:
2.特定對象/群體定義:
a.PTT使用者,如ID/暱稱/代稱或討論上下文行為等,客觀可得知針對特定使用者。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四、違規文章之 文章代碼"與"網址(以利電腦查詢作業) 與重點說明:
┌─────────────────────────────────────┐
│ 文章代碼(AID): #1ah8xA6B (HatePolitics) [ptt.cc] [討論] 我就問,柯文哲臭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89030346.A.18B.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37 Ptt幣 │
└─────────────────────────────────────┘
●81228 17 7/11 rhino0314 □ [討論] 我就問,柯文哲臭嘴不就柯粉寵出來的?
噓 robby368: 閉嘴 垃圾綠粉 盡做些骯髒事 嘴死你們這 61.228.22.246 07/11 08:07
→ robby368: 些拉基只是剛好而已啦ZZ61.228.22.246 07/11 08:07
1.本件對象客觀可得特定
本人為該文原PO,並且在文章內自稱「綠粉」。
被檢舉人於推文中稱「閉嘴垃圾綠粉」、「你們這些垃圾」
除了自上下文中清楚可知針對性外(閉嘴一定是指涉特定對象,於此為發文者),
其使用「你」此人稱代詞,已具特定性。
另提供相關對相可得特定認定之判決如下
https://i.imgur.com/1gfagsM.jpg
https://i.imgur.com/BKrnOum.jpg
2.本件言語貶抑性
垃圾構成公然侮辱,相關判決甚多
謹檢附數例
「按刑法第309條所定之「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利用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
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
價之程度,即足當之;是否符合侮辱之判斷,應就案情整體,顧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
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及社會整體之價值觀等情狀。查「幹你娘」、「垃圾孩子」、「
垃圾,做人不要這麼垃圾」、「我要找人來」等語,係辱罵他人所用之三字經、言語,就
一般人認知而言,行為人係藉由侮辱對方、對方之女性尊長,以及嘲笑他人沒有價值、需
要丟棄,要找人評理,達到侮辱對方之目的,應屬輕蔑侮辱而有貶抑意涵之穢語,應無疑
義,其客觀上已足使受罵者感到難堪與屈辱,並貶損受罵者之人格尊嚴、名譽及社會評價
,屬於侮辱行為無訛。」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34號刑事判決參照。
https://upto.site/fb3d5
「⑵被告臉書既為公開狀態,縱在該臉書上所閱讀者大多為立場、理念相近(即所謂同溫
層)之人,亦無礙於被告臉書係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惟其中發表:「一
如往常地破格、下流、汙穢」、「這麼糟糕的爛媒體」、「穢物」、「這種垃圾有什麼好
緬懷的」等語,而此意均係指「破格、下流、汙穢」乃描述品行卑劣、不潔之意,品行敗
壞、道德低劣;「這麼糟糕的爛媒體」、「穢物」、「垃圾」則為形容汙穢之廢棄物,毫
無價值之意,用語不雅,依一般人社會通念,被告之上開用語,均屬負面用詞,寓有貶抑
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均屬謾罵而侮辱他人之語詞。被告在其申請註冊之「曾韋禎」
臉書網站個人網頁發表上開文章,令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覽,被告上開語詞確均足以毁
損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之名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自字第70號刑事判決參照。
https://upto.site/3d1b9
「茲查,被告在臉書登載之系爭內容中「你他媽的機歪什麼」、「垃圾東西你配做什麼新
秘」、「死不要臉的女人,完全就不配做女人」等內容,係以「機歪」、「垃圾東西」、
「死不要臉」等語抽象謾罵告訴人,依社會一般通常觀念,已有輕蔑、嘲諷、鄙視及使人
難堪之意涵;復依被告先以「公開一個人的名字」等語詞,將告訴人之臉書個人資料連結
貼在留言板上,再接續為上開輕蔑、嘲諷、鄙視等言詞,可使見聞被告所寫上開文字之人
,產生被告係對告訴人而為之,且對告訴人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身分、人格及地位造成
相當之貶抑,所為已逾合理容忍之範圍,自足以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及名譽,被告
上開抽象謾罵內容,已該當於刑法公然侮辱罪之要件;是被告使用上開具有輕蔑、嘲諷、
鄙視及使告訴人難堪之文字,主觀上即有公然侮辱之犯意甚明。」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5年度上易字第827號刑事判決參照。
https://upto.site/6652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