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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teP_Picket
[檢舉] #1baLoxg9 alex2009 政黑3-1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4-01-01 00:07:58
一、檢舉人ID:
zeuswell
二、被檢舉人ID:
alex2009
三、違反板規:
1.本板不鼓勵言語攻擊,發/推文皆受規範,違反本章規定者水桶35天。
四、違規文章之 文章代碼"與"網址(以利電腦查詢作業) 與重點說明:
指定樓層罵噁心智障
181我本人
#1baLoxg9 (HatePolitics)
https://i.imgur.com/tDMnMve.jpg
作者:
freddy50301
(cme543)
2024-01-02 12:51:00
傳
作者:
alex2009
2024-01-02 23:05:00
第一次收到新任freddy 版主的信件通知來出庭作回覆,就依序回覆之。首先0.原告主張我方違反版規第三章 言語謾罵[特定的對象/群體]與[明顯貶抑詞語]3-c.指定推文樓層並發表非針對推文之攻擊內容1. 案由:時間2023年12月31日 之新聞討論串 高雄市議員後選人張惟晴驚傳過世而原告於其下留言 藉該前議員之不幸往生 而對不特定人士謾罵 乃是藉往生者之不幸 用以詆毀他人之不當言行而被多名網友指責消費死者
https://i.imgur.com/f3VvEQF.jpg
註:根據新聞報導,‘塔綠班’ 該詞彙來自於民眾黨黨員高虹安於傳播媒體上 用以指責 他方之人士 其為貶抑他人之用詞。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4-01-02 23:49:00
你打那麼多 跟你罵我噁心智障什麼關係我沒去外面告你就很好了
作者:
alex2009
2024-01-02 23:55:00
2. 根據刑法312條 污辱毀謗死者罪於該文底下多數之留言皆為 為死者哀悼 rest in peace即rip而原告則為藉此嘲諷他人 其言行不舉也3. 原告並於其發言其後不斷地言語挑釁網友
https://i.imgur.com/plB15vI.jpg
https://i.imgur.com/r3eARSW.jpg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4-01-03 00:04:00
你打那麼多幹嘛, 你針對自己推文回答就好了
作者:
alex2009
2024-01-03 00:06:00
4. 根據最上方的版規裡所提供之工具modict噁心者 為 1. 想吐的感覺。2. 厭惡得無法忍受。智障者 為 泛指心智能力低於常人之人。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4-01-03 00:06:00
雖然這案我自己不能判,但你扯別的對你一點幫助也沒有欸你如果覺得罵人噁心智障可以,那還是我加一個提告好了?看看現實法官可不可以
作者:
alex2009
2024-01-03 00:13:00
5. 我方主張 該名原告於該案 藉該前議員之不幸往生 對不特定人士之謾罵 藉往生者之不幸 用以詆毀他人之不當言行其不當之行為 乃為可受公評之事而其下網友之評論 非為不適當。6. 根據上方版規內所提供之工具 modict其一 噁心者 乃為厭惡的無法忍受根據原告留言下方多位網友的留言改名原告如此的行為並不是第一次 累犯也而這些網友的留言 包括在下本人在內 對於原告之不當言行 厭惡得無法忍受 故而留言回應之 。其二 智障者 泛指心智能力低於常人按照正常人的智力水準與言行舉止 不會去消費亡者 藉往生者之不幸 而去嘲諷他人該名原告其不當之言行 乃是有背於公序良俗不是正常心智能力之人所為當其下的網友留言 其行為不當之時原告並無自覺有違公序良俗反而 一而再 再而三地嘲諷 挑釁其他網友其令人懷疑 其心智能力非正常之人故而 根據其言行舉止我方主張其為智障之形容詞 乃為客觀可受公評之描述。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4-01-03 00:34:00
這答辯真的是鬼扯,如果沒水桶我改提告好了
作者:
alex2009
2024-01-03 00:59:00
7. 因果關係縱觀該原始文章 最初乃為一名網友轉發新聞 其原文乃是告知該名前議員往生的消息 僅做中性之描述 並描述不認識往生者而多數網友對其之回應 乃為rip惟 原告開始 先以‘塔綠班’ 謾罵 不特定多數人 當其他網友於其下留言其言行不當時 該名原告的回應是一而再再而三地 嘲諷挑釁他人其後紛紛有多位網友留言指責他亦即 造成這些指責原告的網友的留言其原因乃是來自於原告其一連串之不當言行所致故而 整個文章討論串裡面指責原告的留言 其原因乃是原告之故8. 援引 大法官釋字第509號「非謂指謫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內容言論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政見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毀謗罪之刑責相繩,… …」證據資料9. 援引 112年憲判字第8號「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 …」
作者:
freddy50301
(cme543)
2024-01-03 15:57:00
違規,任何時候指著特定對像說智障都是違規的
作者:
alex2009
2024-01-03 22:33:00
@freddy50301 您好,可否再補充資料,並懇請您再就社會法益的角度衡量呢?請問 您若身份權力為高於一般網友的版主 是否也會亂入別人的文章討論串裡面 然後故意開嘲諷和別人對罵呢?這樣的言行舉止是對的嗎?是否權力更大者 應該受更嚴格的標準看待呢?而原告的行為 是否屬於應當適切的呢?其合理化他的言行 是僅屬於其個人行為 還是約束所有版主版務人員的規定內 同意且合法化他如此 重複為之 的不當言行呢?這樣是帶給來此的網友正面的裨益 還是負面的外部成本呢?如果在是一般的情況 無緣無故罵別人智障當然不對 這種情況下被水桶 我只會摸摸鼻子接受 惟 我方要爭的 是考量如果繼續爭取的結果 是否能夠讓後人 其他網友有一個更好的討論空間 如果 我們只是要接受以往的人所設定的條件而活 又為什麼當年會有如此多的人為了洪仲丘到凱道抗議呢? 為什麼不接受體制化就好了呢?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4-01-03 22:47:00
少辯了,這裡是ptt政黑板,你當這裡現實社會啊你這樣罵。我就算去外面告你,也敢說100%會贏
作者:
alex2009
2024-01-04 10:12:00
@freddy50310 回到因果關係 如果 對於不適任之版務人員 網友對其的因應 是不斷地有人開人工帳號 以人肉炸彈客的方式 對其回應的話 是否意味著現有制度(版務管理規定)是不足的?是否對於版務人員的約束那部分 需要再行限制呢? 如果對於公益法益能有正面的助益 我在凸顯的是這一部分的不足 考量的是 接下來一年內的版務管理對網友造成的外部性(ps 我的排版一直跑掉了 不知道為什麼 但是如果是用電腦操作的話 是正常的)
作者:
xinyi101
(小愛茶)
2024-01-09 09:51:00
已達板主只是協助板上維持板務,除去板務工作也同是ptt使用者,因板務工作剝奪發文推文資格是完全不洽當的
作者:
alex2009
2024-01-09 11:13:00
樓上版主的說法應該是根據比例原則問題 這點我理解 但如果就版務人員球員兼裁判的問題 現行法規如何限制解決?@xinyi101 您好 可否請問是否有或可以提供庭上法官之判決意見書? 謝謝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4-01-09 11:30:00
罵人智障要什麼判決書,你想看智障兩個字賠多少錢的話可以自己去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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