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uciffar (自動手槍人偶)
2025-01-23 22:17:36一、申請人ID:
luciffar
二、請求重審之文章代號(政檢板文章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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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daEin0N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dZwmQ-0 henry0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737550641.A.01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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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21 ! 1 1/22 luciffar □ [檢舉] #1dZwmQ-0 henry0131 政黑3-1
三、要求重審理由
若為被判決者,請針對犯行並非故意等進行申辯
若為檢舉者,請針對被檢舉人之犯行,板主判決是否過輕進行申辯
若認為判決有違反板規之處,請列出相關板規以進行檢討。
就事論事、理性討論,切勿人身攻擊!違者退文
執法者,任重而責大,司刑獄之斷,決是非曲直,其以理服人,蓋有深意焉。
理者,天下之大本也。法生於理,理為法之根基。若徒恃法之威嚴,而不據理以斷,法不
過空文,失其公正之本意。故法官以理服人,乃使法之施用,合於天理人情,致公義昭彰
。
民心所向,在乎公平。公堂之上,兩造對質,各執一詞,勝負所繫,關乎真理。法官以理
析案,明辨是非,使有理者得伸,無理者知屈。如此,則民信法之公正,服斷案之結果。
若不循理,妄加裁斷,民必不服,積怨生亂,法之公信力亦蕩然無存,此國之隱患也。
再者,以理服人,可化紛爭、息訟端。法之目的,非徒刑人,乃求社會和諧。法官於公堂
之上,詳陳法理,曉諭情理,使訴訟雙方明得失、知進退,自覺遵法守禮。如鄭子產治鄭
,以理導民,訟者漸稀,社會大治。若法官逞威權、尚刑罰,雖能壓服一時,終難消弭矛
盾,紛爭或復起,無益於長治久安。
且法官以理服人,亦為後世垂範。斷案之理,載於典籍,傳於後世,可為法之註釋,亦為
司法者之鑒。公正之理,能正風氣,使官吏知廉恥,民眾崇道德,教化之功,不可估量。
是以,法官以理服人,非僅為一案之決,實關乎國法之尊嚴、民心之向背、社會之安寧、
後世之教化,其義大矣哉!
例如這篇就做得不錯
● 8219 m 5 1/21 luciffar □ [檢舉] #1dZwmQ-0 rtwodtwo 政黑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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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dZxLTyn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dZwmQ-0 rtwodt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737471325.A.F31.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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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浪費司法資源
一審就直接搞定不好嗎?
不要聽某些人給的餿主意
兩個字未達何以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