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erotec (備勞喘)
2025-02-03 19:49:21一、檢舉人ID:Berotec
二、被檢舉人ID:asassbulu
三、違反板規:
3-1 3-2
1.本板不鼓勵言語攻擊,發/推文皆受規範,違反本章規定者水桶35天,
欲檢舉者需提出 滿足板規3-2「特定對象」之舉證,若多數板主判定不符則不受理。
2.特定對象
a.PTT使用者,如(1)ID, (2)暱稱/代稱, (3)討論上下文行為等
(1) (2)客觀可確認為針對特定使用者, (3)由板主判定。
b.未明確對象,但回文特定對象之文章/推文,並發表非針對文章/推文之攻擊內容。
c.指定推文樓層並發表非針對推文之攻擊內容
四、違規文章之 文章代碼"與"網址(以利電腦查詢作業) 與重點說明:
#1deAazLC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38582333.A.54C.html
https://i.imgur.com/HlLRQeY.png
明確在我推文下面回應 且符合文章主題 可明確得知與我對話
https://i.imgur.com/cnRc3sH.png
以下摘自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度易字第 1083 號刑事判決內容
三、按「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
、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
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本件
被告於前開留言中所使用之「經神方面有問題」、「沒口德
」、「沒水準」、「沒人格」等用語,在客觀上足以貶損告
訴人人格地位或社會評價,已屬侮辱之情形。又被告明知告
訴人在該次交易過程中並未有拖延付款之情況,然其除以上
開貶抑性文字侮辱告訴人外,更以不實文字具體指摘告訴人
「自己拖延時間付款,還要求賣方要馬上把貨送到…還會一
直要求退款,真是差勁的買家。」云云,亦屬足以損害告訴
人名譽之誹謗行為。次按刑法上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
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
共聞為必要,又此之多數人,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5 號解釋參照)。被告於露天拍賣評
價網頁上留言,前開網頁既為拍賣評價,顯係供人於上留言
、瀏覽買賣雙方交易情形,不僅買賣雙方可於其上流通意見
,一般網路使用者亦可經由點選網頁觀覽他人對買方、賣方
之評價以為參考,前開網頁處於不特定人、多數人得以共見
共聞之狀態甚明。是被告於上開網頁上以前揭用語指摘告訴
人,要已構成公然侮辱,並有將前揭文字散布於眾之意圖無
疑。
https://i.imgur.com/oxaq2QP.png
以上 謝謝板主 辛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