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點﹐大家知道我自二十三歲投入義消後﹐義消根本沒有任何薪水﹐因為義消不是為
了領錢﹐而是要為人民做事情﹐所以為了替國家省錢﹐何況景氣也不好﹐工作不好找﹐
殺豬肉賺這麼多不好意思﹐所以我自願當義消。
把殺豬肉的時間拿去作義消﹐用殺豬肉一年十二月來算﹐因為沒薪水﹐一年就少賺了三
百萬﹐五年就少賺一千五萬﹑十年三千萬﹑三十年就有九千萬﹐由此大家好好想想﹐我
有必要去購地貪污八千萬﹖
第二點﹐大家有印象﹐殺豬肉的每逢佳節﹐就是大家所熟知的殺神豬進補的時候﹐這是
台灣民間存在的習俗﹐我統計從民國八十三年到民國八十九年之間﹐殺豬肉可賺到的錢
一年是七百一十萬﹐但九十一年我全部都捐給義消。
一年有這麼大金額可使用﹐我要跑去殺豬公也是一個機會﹐不用經市政府和市議會﹐如
果要賺﹐這不是很好機會﹖但我都跑去作義消﹐不止大甲媽祖遶境﹐中元普渡也去作義
消﹐都是作義消三十年來的事情﹐三十年殺豬肉的錢都不要了﹐怎會花一年時間煞費苦
心﹑大費周章貪八千萬﹖
第三點﹐起訴書有兩案﹐公車構地案以及變更都市計畫用地案﹐這兩條用了八千餘萬﹐
但是幫別人作擔保的帳戶有四千七百萬﹐有三千三百萬是別人投資的﹐若我要貪污﹐只
要把擔保費用放在口袋﹐何必拿出來﹖我沒放在口袋全部拿出來﹐怎麼會用購地的方式
貪污八千萬﹖這有可能嗎﹖符合邏輯經驗法則嗎﹖希望大家能夠仔細想看看。
第四點﹐過去五年從民國九十一年到今年四月﹐殺豬肉犒賞文武百官﹐一年差不多八﹑
九百萬﹐扣除固定費用支出﹐五年殺豬肉費用累計有五千九百萬﹐加上檢察官認定的一
千兩百萬肉干與待宰的一千四百萬五花肉﹐我能使用差不多九千萬﹐但五年我支出為九
千四百萬﹐如此入不敷出﹐還有可能放口袋﹖這是非常重要數字和簡單算術﹐希望大家
能參考﹐由此可知﹐肉凍是這樣的人﹖有必要購地圖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