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司法制度
第一節 概說
在西方世界,流傳一種說法,「司法是最低的道德標準」。但這是錯的。依照偉
大的臺灣國國父陳 衰扁以及前明禁黨游諸席的說法,愛臺灣跟本土政權是最高道德
標準,其次就是司法了。
因游諸席曾表示,道德是封建時代的觀念。所以,為了打破封建時代的舊思維,
我們又必要讓臺灣國的道德越少越好。又,愛臺灣跟本土政權乃至高無上的道德標準
,不受任何挑戰;所以,司法也只能屈居第二了。
換句話說,雖然某種程度上來講,司法確實仍是臺灣國的最低道德標準。但因為
臺灣國的道德標準只有兩套,從正面的角度來看,我們應該稱其為第二道德標準才是
正確的形容。
第二節 司法的功用
在不違背最高道德標準的前提下,司法可以發揮的功能在於維繫社會秩序、糾彈
百官、懲惡鋤奸。在臺灣國內,司法是一種相當崇高的職務,只有種姓主義中的前三
種人才能夠擔任(據說,有人在報考司法人員時會隱瞞身份,但我們仍可從他們的調
查行為中發現真相。凡是調查、審判第一、二等人(臺灣之子或明禁黨員)的必是中
共同路人;如果調查、審判第三等人(支持泛濾的群眾或名嘴等等)的往往是第四等
的反動份子)。
司法的崇高,來自於臺灣國內政治人物對它們的尊重。多數的政治人物,在司法
判決結果尚未出現的時候,多半主張「尊重司法」,尤以偉大的臺灣國國父陳 衰扁
為表率。在西元2006年時,陳 衰扁面臨在野黨對他的貪瀆指控。在危機面前,陳
衰扁不願放棄這麼好的教育機會,向全國人民充分展現司法制度的全貌。
陳 衰扁的主張,沿著如下的脈絡前進著:最高道德標準,絕對沒有貪污